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740號
TPDV,105,司促,3740,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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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高鈺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營畹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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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