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宜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路德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哈德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叁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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