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644號
TPDV,105,司促,3644,2016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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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宜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路德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哈德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叁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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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德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