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勵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叁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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