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元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
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