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88號
TPDV,105,司促,3188,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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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元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
  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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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