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昕日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卓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 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玖拾叁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