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簡廷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音喜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鮑泰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貳仟貳佰壹拾叁萬柒
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商 武
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商 武業因出境並於102年6月4日
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故
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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