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44號
TPDV,105,司促,2944,2016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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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簡廷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音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鮑泰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貳仟貳佰壹拾叁萬柒
  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商 武
  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商 武業因出境並於102年6月4日
  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故
  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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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