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93號
TPDV,105,司促,2793,2016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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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基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賴柏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賴柏銘發支付命令,惟因所提 支票之發票人卻係「邱麗君」,非發票人賴柏銘,支票背面 亦無印章及簽名資料,是該聲請有疑義,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同年3 月1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3 月5 日具狀陳報 公司變更登記表,顯未合法,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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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