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58號
TPDV,105,司促,2458,20160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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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裕自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培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盟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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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裕自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