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5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富裕自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培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盟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