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66號
TPDV,105,司促,2166,2016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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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慈生即偉杰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龍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4 年6 月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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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