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80號
TPDV,105,司促,1980,2016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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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炳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蕭振隆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蕭振隆發 支付命令,惟因未陳明其與相對人葦創實業有限公司關於取 得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為何,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8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 年2 月23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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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葦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