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36號
TPDV,105,司,36,2016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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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JORGE PLANA ALMUNI即獨創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獨創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
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7樓」,應更為「住Passeig Mare Nostrum ,15,08039 Barcelona,Spain.」。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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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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