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14號
TPDV,105,司,14,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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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簡張麗珠
代 理 人 蔡鎮隆律師
相 對 人 豐華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廖紅瑗會計師為豐華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 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登記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聲請人出資額為200,000元,係繼續1 年以上 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然相對人公司 自成立迄今,從未向聲請人說明營運狀況,更從未分派股息 、紅利。為保障聲請人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 ,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設立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 情形。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 1 件為證,是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而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擔 任檢查人,臺北市會計師公會以民國105年2月25日北市會字 第0000000號函推薦廖紅瑗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 。參酌廖紅瑗為國立臺灣大學會計係畢業之專業會計師,於 93年11月即加入會計師公會,此有該公會會員學經歷表1件 存卷可稽,則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 專業知識與經驗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之 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廖紅瑗會計師 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設立起即自96年9月19日起之各項 表冊、營業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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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華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