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11號
TPDV,105,勞執,11,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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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許豪峰
      邱鈺枝
      李文暄
      林宏邦
兼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徐湄晴
相 對 人 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本爭議案,有關薪資部份,勞資雙方確認資方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05年1月6日止積欠徐湄晴薪資為新臺幣(下同)78,576元、許豪峰108,000元、邱鈺枝52,400元、林宏邦13,000元、李文暄9,067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5年3月2日 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徐 湄晴薪資新臺幣(下同)78,576元、聲請人許豪峰108,000 元、聲請人邱鈺枝52,400元、聲請人林宏邦13,000元、聲請 人李文暄9,067元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 本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方案給付,是聲請人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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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