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
上 訴 人 蘇北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宜潔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返還
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114萬元(計算式:1914萬-1800萬=114萬),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