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076號
TPDV,104,重訴,1076,2016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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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
上 訴 人 蘇北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宜潔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返還
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114萬元(計算式:1914萬-1800萬=114萬),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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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