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二字,104年度,26號
TPDV,104,訴更二,26,2016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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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二字第26號
原   告 吳芬芬
原   告 謝諒獲
查原告謝諒獲吳芬芬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訴之聲明
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4,09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937元;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中山地政事務所、施
乃仁、蔣麟陳平軒及其他承辦人(待查)應塗銷、撤銷或補正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
之建號388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登記,回復98年8月9日之原
狀而登記為原告吳芬芬所有,該第2項聲明與上揭第1項聲明並無
競合或選擇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
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與系
爭建物登記謄本、系爭建物使用執照,以供本院核定訴之聲明第
2項訴訟標的價額憑之核補此部分裁判費,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與系爭建物登記謄本、系爭
建物使用執照到院,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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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