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087號
TPDV,104,訴,4087,2016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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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08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被   告 林承宏(原名林忠龍)
      林若婷(原名林佩君)
      呂麗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欣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承宏林若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桂英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呂麗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玖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承宏林若婷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桂英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呂麗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之擔保放款借據第15條約定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 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清償借 款之訴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9月3 日更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6年8月13 日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仍屬 同一,併予敘明。
三、本件被告林承宏林若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蔡桂英於民國87年1月7日邀被告呂麗玉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23萬元,並簽立 擔保放款借據2份,詎蔡桂英自88年4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擔保放款借據第8條約定,上開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全部清償,迄今尚有 本金2,719,10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蔡桂英於89年9 月2日死亡,被告林承宏林若婷為其繼承人,並未向法院 聲請拋棄繼承,本件蔡桂英之債務應由被告林承宏林若婷 於繼承遺產之範圍負清償責任,故本件借款應由被告林承宏林若婷就繼承蔡桂英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呂麗玉負連帶清 償責任等語。並聲明:被告林承宏林若婷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蔡桂英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呂麗玉連帶給付原告2,719, 106元,及自民國8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7.73%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88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呂麗玉辯稱:對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但利息部分 為時效抗辯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林承宏林若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擔保 放款借據、放款短查詢、催收/單帳帳卡查詢、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新歷史資料查詢系統為 證(見本院卷第5至12頁、45至49、54至57頁)為證,且為 被告呂麗玉所不爭執,而被告林承宏林若婷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經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又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 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定有明文。被告呂麗玉既為利息 部分之消滅時效抗辯,且有利於被告林承宏林若婷,依民 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效力及於被告全體,則原 告本件利息部分之請求,於本件104年10月16日起訴(見本 院卷附民事起訴狀上收狀戳)前5年之99年10月16日起算之 利息範圍內,要屬有據,逾此範圍即屬無據,不應准許。從 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承宏林若婷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桂英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呂麗玉連帶給 付原告2,719,106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7.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88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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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