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秀蓮、李礽璠、李礽琰、林章因104 年
度訴字第250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5,353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36,6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