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65號原 告 張鎮源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陳君維律師被 告 張惠敏訴訟代理人 黃福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有應再行調查之處,故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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