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4年度,283號
TPDV,104,消債補,283,2016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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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浣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己聲請前兩年(102年10月5日至104年10 月 4日)之收入,並應提出自 104年1月迄今之收入證明,如收 入不敷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聲請人應陳報以其現 每月所得,如何支應每月必要開銷及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到院。另聲請人應陳報其於每月收入不敷支出時, 如何提出更生方案,或是否改以清算程序進行。二、債權人渣打銀行已於104年9月14日向本院陳報聲請人對其已 無任何欠款存在,另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慶豐 銀行已將其對聲請人之債權,分別讓與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 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聲請人應提正確之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並應提出積欠國民年金及南山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欠款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陳報其自己及配偶邱國安現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 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及其配偶邱國安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 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四、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並應說明如何與配偶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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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