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誼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複 代理人 謝錦仁律師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蘇奕全律師複 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酒井照夫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林俊宏律師 趙彥雯律師複 代理人 黃文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