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景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元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銘富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仟柒佰伍拾柒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17,578,67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伍萬零伍拾陸元(250,05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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