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同
合豐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雄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仁傑
潘建邦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間請求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18日所為之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28,
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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