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680號
TPDV,104,司聲,1680,201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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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張晴慧
相 對 人  大科彩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立達
相 對 人  林正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 第285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5,4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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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科彩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