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169號
TPDV,104,司促,23169,20160303,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柏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于芷楊志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狀,聲請對債務人馮于芷楊志惇發支付命令,並 提出以第三人百齡興業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影本6 紙到 院,惟馮于芷楊志惇非發票人,且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聲請狀未有載明,是該聲請有疑義,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 4 年12月22日、民國105 年1 月7 日裁定命於送達後7 日內 補正,聲請人嗣於104 年12月31日、105 年1 月18日具狀陳 報,雖另提出以楊志惇為受款人之匯款單影本到院,惟所提 支票背面並無馮于芷簽名資料,亦未陳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屬未依裁定意旨就該部分請求之原因事實為陳明,依前開 說明,聲請人並未盡表明之責,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百齡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