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69號
上 訴 人 台視套房投資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喻曉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文學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