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69號
上 訴 人 台視套房投資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喻曉霞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
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3月1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該書
狀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依上規定,其程式自有欠缺,本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