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立人
訴訟代理人 黃緯宸
上 訴 人
即 參加人 臺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enise Robin-Rutherford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氏國信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1 月22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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