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士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士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士傑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為附表編號2 所示犯罪行為後,刑 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 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 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 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故本件即應適用新法 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 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 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本 文及第5 款亦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 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 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民
國103 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 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 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 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 192 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法 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確定判決各1 份在卷足稽。又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 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 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影本1 份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復據受刑人依 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 刑,則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 固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惟參照前揭決議及裁判 意旨,受刑人既有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應予併罰,本 院自可更定應執行刑,又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 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 6 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 重於附表編號4 至6 所定之應執行刑及編號1 至3 之宣告刑 之總和。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合併定其應 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 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 ,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 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至6 所示之罪雖得易 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合併 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 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