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美真(原名鄭美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
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美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翁美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3月、3月,經定刑 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於民國105 年3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 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67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 年10月、1 年11月,應執行2 年6 月確定,又因違反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163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 定,嗣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777號裁定合併應 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受刑人於103 年3 月17日入監 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受 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其刑滿日 期為105 年12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52日後,其 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0月25日等情,有該署105 年3 月4 日 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