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庭宇
上列受刑人因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
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庭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周庭宇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 監獄執行中,於105年3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 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