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655號
TPDM,105,簡,655,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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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隆
      吳立仁
      莊棓旭
      洪偉峻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4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立仁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象棋壹副及現金新臺幣參拾元均沒收之。
陳文隆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象棋壹副及現金新臺幣貳拾元均沒收之。
莊棓旭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象棋壹副及現金新臺幣柒拾元均沒收之。
洪偉峻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象棋壹副及現金新臺幣肆拾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吳立仁陳文隆莊棓旭洪偉峻於民國105年2月4日上午 9時起至9時50分止,在臺北市○○區○○○路0號台北火車 站誠品地下街K7出口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象棋麻將之方式 ,即將象棋分別疊成4顆,其中1家拿5顆,由持5顆之人先打 1顆,下家若要牌可以撿牌,若不要牌則再摸1顆牌,直至有 人放槍或自摸,即湊成將士象一組2顆同色同字樣之牌為止 ,放槍者須給付胡牌者新臺幣(下同)20元,自摸者則可向 另3家各收取30元,而共同賭博財物。嗣經警當場查獲,並 扣得陳文隆所有之象棋1副及吳立仁陳文隆莊棓旭、洪 偉峻之賭資30元、20元、70元、40元共計160元,始悉上情 。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文隆莊棓旭洪偉峻於警詢、偵查 坦承不諱(偵卷第6至7頁、10至11頁、12至13頁、第65頁反 面),被告吳立仁於警詢亦供承無訛(偵卷第8至9頁),並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05年2月4日上午9時40分 至5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23至25頁 )、現場蒐證照片2張(偵卷第27頁)等在卷可資佐證,渠 等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犯行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吳立仁陳文隆莊棓旭洪偉峻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爰審酌渠等基於賭博犯意 ,在台北火車站誠品地下街K7出口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以象棋麻將之方式賭博財物,足以助長僥倖心理及投機風 氣,侵害法律關於財產獲取方式之價值秩序,誠屬不該; 惟念其等賭博金額尚非甚鉅,賭博時間非長,對於公序良 俗所造成之危害難謂重大,且均於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 尚佳;兼衡被告莊棓旭前無前科紀錄,及渠等賭博之動機 、目的,以及被告吳立仁陳文隆洪偉峻莊棓旭分別 為小學、高工、國小、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扣案象棋 為被告陳文隆所提供等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二)扣案象棋1副為被告吳立仁陳文隆莊棓旭洪偉峻當 場賭博之器具,現金新30元、20元、70元、40元則係當場 扣得之財物等情,為被告等於警詢時供承明確,並有現場 照片2張為憑(偵卷第28頁),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本文、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本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鴻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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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