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吳嘉洲
被 告 彭德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94號詐欺刑事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