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字,105年度,1號
TPDM,105,審簡上,1,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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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立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30日所為之104年度審簡字第194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369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 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105年度審簡上字第1號卷第32頁、 第49頁)」外,其餘均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人已於民國104年5月23日撥打電話給 告訴人劉家維欲商談和解事宜,惟告訴人劉家維始終未曾出 面;且於同年11月18日原審開庭時已先行賠償告訴人蘇苗惠 新臺幣1萬元,上訴後復賠償6千元。本人因酒後犯下錯事, 已知錯且有真心悔改之意,亦無前科紀錄,請本院從輕量刑 或判處緩刑等語(見簡上卷第2頁、第31頁背面、第46頁背 面、第49頁背面)。
三、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 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按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 ,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 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刑之量定係 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法院未有逾越法 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違反比例原則、重要量刑 事由未予斟酌之情事,尚難謂有違法或不當之處。經查:(一)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共3 罪)及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扇竊盜罪,審酌被告 僅因口角爭執即恣意毆打告訴人劉家維,致告訴人劉家維 受有頭部外傷、牙齒斷2顆之傷害,復以恐嚇方式向告訴 人劉家維索取財物,行為甚屬不該,又其多次竊取他人財 物,顯漠視法紀及他人之財產權,實不宜寬貸;另考量被 告於犯罪後能坦承犯行,所扣得之贓物大部分已發還各被



害人,惟被告迄未賠償告訴人劉家維所受傷害(被告上訴 後欲與告訴人劉家維商談和解,然經本院傳喚告訴人劉家 維到庭調解,其始終未出庭),本院併審酌被告與告訴人 蘇苗惠於原審審理時達成新臺幣(下同)58,000元之和解 內容,被告並當庭給付新臺幣1萬元,嗣被告上訴後,本 院復安排雙方調解,達成「相對人(即被告)應給付聲請 人(即告訴人蘇苗惠)新臺幣4萬8仟元,給付方式如下: 被告應於民國105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新 臺幣6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 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被告並於上訴後 、言詞辯論終結前給付告訴人蘇苗惠6,000元之賠償(見 簡上卷第32頁、第49頁準備程序筆錄告訴人蘇苗惠及被告 之陳述),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暨 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 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並無 不當,量刑尚屬妥適,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亦無濫 用權限之情事,難謂有何違法可言。被告雖於上訴後再賠 償告訴人蘇苗惠6,000元,請求從輕量刑,惟原審就此加 重竊盜犯行量處有期徒刑6月,已屬該罪之最低法定刑度 (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尚難再予以減輕刑度。從而,被告請求從輕量刑 為由提起上訴,尚非有理,應予駁回。
(二)又被告本案犯傷害罪、恐嚇取財罪及4次竊盜罪,傷害告 訴人之身體法益及財產權,情節非輕,其犯後雖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且其並無經法院判刑之前案紀錄,惟被告終 究並未與全部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尤以告訴人劉家 維部分損害較為嚴重,然其始終並未出庭,致未能商談和 解、調解事宜),而求得全體告訴人、被害人之諒解,佐 以告訴人蘇苗惠部分亦未完全履行賠償,本院認本案尚不 宜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是被告請求給予緩刑云云,尚難 憑採,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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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