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5年度,307號
TPDM,105,審簡,307,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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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呈
      劉維浩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2
號),嗣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5年度審易字第3
3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李國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維浩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應更正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 號㈢「李旆菁」為「許旆菁」,並補充證據:「被告李國呈劉維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105年度審易字第334 號卷第18頁反面)」,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李國呈劉維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 2 人就上開犯行,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2人自民國104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10日晚間9時40 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先後接連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 眾賭博,均是基於同一營利之意圖而在密接時地反覆實行, 均應論以接續犯。被告2 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均為想像競合犯,皆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 斷。
(二)爰審酌被告2 人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財富,竟由李國 呈提供賭博場所及賭博器具,聚眾賭博,並僱用劉維浩擔任 發牌之工作,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及其等犯後均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末查,被告2 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 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犯後均坦承犯行,本院認其等 經此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 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 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 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 告2 人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等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 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2 人一 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其等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情形,併 諭知被告李國呈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下同)6萬元,被告劉維浩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 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李國呈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李國呈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行為 ,以遂行其犯意實現,本於責任共同原則,應對所參與犯罪 之全部事實負責,是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 罪所用之物或他共同正犯所得之物,亦均應於其本身所處主 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是上開扣案物品,依上揭說明, 自亦應在共同被告劉維浩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翁宏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抽頭金籌碼陸拾叁枚(壹仟元籌碼伍枚、壹佰元籌碼伍拾捌 枚)。
二、籌碼壹仟捌佰叁拾玖枚(伍仟元籌碼肆佰枚、壹仟元籌碼柒 佰玖拾陸枚、壹佰元籌碼陸佰肆拾叁枚)。
三、帳冊貳本。
四、計算機壹臺。
五、賠率表壹張。
六、沙漏壹支。
七、ALL IN鈕壹個。
八、暫停鈕貳個。
九、莊家鈕貳個。
十、撲克牌肆副(已拆封貳副、未拆封貳副)。十一、監視器(含鏡頭)壹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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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