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695號
PCDM,106,簡,2695,201708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晟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4185號、第6295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晟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晟熙明知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 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得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 人使用,有遭他人持以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虞,仍不違其 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5年11月25 日下午某時,將其所開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小企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物 ,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志」之詐欺犯成員,使 上開詐欺犯成員得以任意使用,藉以對詐欺犯成員提供助力 。嗣該詐欺犯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使馮如瑩等人陷於 錯誤,先後匯款或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彰化銀行、 中小企銀帳戶,隨即遭詐欺犯成員提領一空。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述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二)被害人馮如瑩、林清輝、告訴人邱慧茹陳良賓黃燦若、 徐怡煖、陳亮佑、曾郁雯及歐帛儒於警詢時陳述受詐騙情節 ,並有被害人馮如瑩、林清輝、告訴人邱慧茹陳良賓、黃 燦若、陳亮佑及歐帛儒匯款資料在卷可考,復有被告所申設 前開2帳戶之開戶資料影本,及該2帳戶自105年11月1日至同 年12月15日止之交易明細附卷可稽。
(三)告訴人賴威辰於警詢時陳述受詐騙情節,並有上開彰化銀行 帳戶之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止扣明細查詢、存摺 存款帳號查詢及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在卷可按。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本件因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所幫助之詐 欺犯成員,屬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依罪疑唯利被告原則 ,難認被告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併予 指明。被告1次提供上開彰化銀行、中小企銀帳戶之提款卡 及密碼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犯成員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 字第14684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 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併予審究。爰 審酌被告為圖金錢利益,提供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作 為犯罪之用,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 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自陳之智 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造 成被害人損害程度及犯後於本院調查時坦承犯行,並與部分 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惟未按時履行調解時約定應給付 之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辯稱並未收到約定之金錢,檢察官亦 未舉證證明被告已取得幫助犯罪之代價,爰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 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志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或│詐騙時間│詐騙內容 │ 匯款/ │金額 │匯入之│
│ │告訴人 │ │ │轉帳時間│(新臺幣)│帳戶 │
│ │ │ │ │ │ ├───┤
│ │ │ │ │ │ │卷證出│




│ │ │ │ │ │ │處 │
├──┼────┼────┼───────┼────┼─────┼───┤
│ 1 │被害人 │105 年11│詐騙集團成員撥│105 年11│7,035元 │被告之│
│ │馮如瑩 │月26日16│打被害人電話,│月26日17│ │彰化銀│
│ │ │時47分許│佯稱之前網路購│時30分許│ │行帳戶│
│ │ │ │物,因條碼刷錯│ │ ├───┤
│ │ │ │,被害人變成訂│ │ │106年 │
│ │ │ │購24個商品,須│ │ │偵字第│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4185號│
│ │ │ │作解除訂單設定│ │ │卷第8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82頁│
│ │ │ │錯誤轉帳匯款。│ │ │ │
├──┼────┼────┼───────┼────┼─────┼───┤
│ 2 │告訴人 │105 年11│詐騙集團成員撥│105 年11│8,012元 │被告之│
│ │邱慧茹 │月26日17│打告訴人電話,│月26日18│ │彰化銀│
│ │ │時15分許│佯稱之前送貨簽│時32分許│ │行帳戶│
│ │ │ │收之單據有誤,│ │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 │ │106年 │
│ │ │ │操作確認身分云│ │ │偵字第│
│ │ │ │云,致告訴人陷│ │ │4185號│
│ │ │ │於錯誤轉帳匯款│ │ │卷第9 │
│ │ │ │。 │ │ │、26、│
│ │ │ │ │ │ │83頁 │
├──┼────┼────┼───────┼────┼─────┼───┤
│ 3 │告訴人 │105 年11│詐騙集團成員撥│105 年11│2,985元 │被告之│
│ │陳良賓 │月26日16│打告訴人電話,│月26日16│ │中小企│
│ │ │時5分許 │佯稱之前網路購│時5分許 │ │銀帳 │
│ │ │ │物,因內部疏失│ │ │戶 │
│ │ │ │,告訴人變成訂│ │ ├───┤
│ │ │ │購24個商品,須│ │ │106年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偵字第│
│ │ │ │作解除訂單設定│ │ │4185號│
│ │ │ │,致告訴人陷於│ │ │卷第11│
│ │ │ │錯誤轉帳匯款。│ │ │、33頁│
├──┼────┼────┼───────┼────┼─────┼───┤
│4 │告訴人 │105 年11│詐騙集團成員撥│105 年11│22,824元 │被告之│
│ │黃燦若 │月26日15│打告訴人電話,│月26日15│ │中小企│
│ │ │時11分 │佯稱之前網路購│時47分許│ │銀帳戶│
│ │ │許 │物,因內部疏失│ │ ├───┤
│ │ │ │,告訴人變成訂│ │ │106年 │




│ │ │ │購24個商品,須│ │ │偵字第│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4185號│
│ │ │ │作解除訂單設定│ │ │卷第13│
│ │ │ │,致告訴人陷於│ │ │、40頁│
│ │ │ │錯誤轉帳匯款。│ │ │ │
├──┼────┼────┼───────┼────┼─────┼───┤
│5 │告訴人 │105 年11│詐騙集團成員撥│105 年11│9,985元 │被告之│
│ │徐怡煖 │月26日15│打告訴人電話,│月26日15│ │中小企│
│ │ │時11分 │佯稱之前網路購│時49分許│ │銀帳戶│
│ │ │許 │物,因內部疏失│ │ ├───┤
│ │ │ │,告訴人變成訂│ │ │106年 │
│ │ │ │購12個商品,須│ │ │偵字第│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4185號│
│ │ │ │作解除訂單設定│ │ │卷第16│
│ │ │ │,致告訴人陷於│ │ │、46、│
│ │ │ │錯誤轉帳匯款。│ │ │76 頁 │
├──┼────┼────┼───────┼────┼─────┼───┤
│6 │告訴人 │105 年11│詐騙集團成員撥│105 年11│29,912元 │被告之│
│ │陳亮佑 │月26日15│打告訴人電話,│月26日16│ │彰化銀│
│ │ │時42分 │佯稱之前網路購│時38分許│ │行帳戶│
│ │ │許 │物,因內部疏失│ │ ├───┤
│ │ │ │,告訴人變成經│ │ │106年 │
│ │ │ │銷商,須至自動│ │ │偵字第│
│ │ │ │櫃員機操作解除│ │ │4185號│
│ │ │ │扣款設定,致告│ │ │卷第18│
│ │ │ │訴人陷於錯誤轉│ │ │、53頁│
│ │ │ │帳匯款。 │ │ │ │
├──┼────┼────┼───────┼────┼─────┼───┤
│7 │被害人 │105 年11│詐騙集團成員撥│(1)105年│(1)28,034 │(1)被 │
│ │林清輝 │月26日某│打被害人電話,│11 月26 │元 │告之彰│
│ │ │時許 │佯稱之前網路購│日16 時 │(2)11,024 │化銀行│
│ │ │ │物,因內部疏失│18分許 │元 │帳戶 │
│ │ │ │,被害人變成分│(2)105年│ │(2)被 │
│ │ │ │12期付款,須至│11 月26 │ │告之中│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日15 時 │ │小企銀│
│ │ │ │解除扣款設定云│40分許 │ │帳戶 │
│ │ │ │云,致被害人陷│ │ ├───┤
│ │ │ │於錯誤轉帳匯款│ │ │106年 │
│ │ │ │。 │ │ │偵字第│
│ │ │ │ │ │ │4185號│




│ │ │ │ │ │ │卷第19│
│ │ │ │ │ │ │、20、│
│ │ │ │ │ │ │61、63│
│ │ │ │ │ │ │、65頁│
├──┼────┼────┼───────┼────┼─────┼───┤
│8 │告訴人 │105 年11│詐騙集團成員撥│(1)105年│(1)24,985 │被告之│
│ │曾郁雯 │月26日15│打告訴人電話,│11 月26 │元 │中小企│
│ │ │時24分許│佯稱之前網路購│日15 時 │(2)985元 │銀帳戶│
│ │ │ │物,因內部疏失│45分許 │ ├───┤
│ │ │ │,告訴人變成分│(2)105年│ │106年 │
│ │ │ │12期付款,須至│11 月26 │ │偵字第│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日15 時 │ │6295號│
│ │ │ │解除扣款設定,│50分許 │ │卷第8 │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 │ │至11頁│
│ │ │ │誤轉帳匯款。 │ │ │、25頁│
├──┼────┼────┼───────┼────┼─────┼───┤
│9 │告訴人 │105年11 │詐騙集團成員撥│105年11 │13,388元 │被告之│
│ │歐帛儒 │月26日15│打告訴人電話,│月26日16│ │中小企│
│ │ │時26 分 │佯稱之前網路購│時7分許 │ │銀帳戶│
│ │ │許 │物,因內部疏失│ │ ├───┤
│ │ │ │,告訴人變成訂│ │ │106年 │
│ │ │ │購12個商品,須│ │ │偵字第│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6295號│
│ │ │ │作解除訂單設定│ │ │卷第16│
│ │ │ │,致告訴人陷於│ │ │、17、│
│ │ │ │錯誤轉帳匯款。│ │ │25頁 │
├──┼────┼────┼───────┼────┼─────┼───┤
│10 │告訴人 │105年11 │詐欺犯成員自稱│105年11 │29,985元 │被告之│
│ │賴威辰 │月26日17│為蝦皮購物網站│月26 日 │ │彰化銀│
│ │ │時38分 │賣家,撥打電話│18時24分│ │行帳戶│
│ │ │ │向賴威辰佯稱:│ │ ├───┤
│ │ │ │因內部作業疏失│ │ │桃檢 │
│ │ │ │,誤設定多 12 │ │ │106年 │
│ │ │ │筆購物交易,會│ │ │偵字第│
│ │ │ │重覆扣款該 12 │ │ │5608號│
│ │ │ │筆交易云云,隨│ │ │卷第11│
│ │ │ │後自稱為郵局專│ │ │、12、│
│ │ │ │員之人撥打電話│ │ │34頁 │
│ │ │ │向賴威辰佯稱:│ │ │ │
│ │ │ │需前往 ATM 取 │ │ │ │




│ │ │ │消該 12 筆購物│ │ │ │
│ │ │ │交易之設定,致│ │ │ │
│ │ │ │告訴人陷於錯誤│ │ │ │
│ │ │ │轉帳匯款。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