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4年度,26號
TPDM,104,重附民,26,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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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侯佳伶
      黃德源
被   告 吳宜霖
上列被告吳宜霖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3 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
件,經原告侯佳玲黃德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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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