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296號
TPDM,104,訴,296,201603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鑫鈺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錫遠
被   告 龔桂芳
      吳哲宏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琛博律師
      張嘉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
偵字第250 號、104 年度調偵字第2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錫遠吳哲宏龔桂芳共同犯背信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鑫鈺實業有限公司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吳哲宏陳錫遠原為○○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街○號○樓,下稱○○公司)之員工,先後於民國102 年4月30日及同年9月30日離職,陳錫遠於離職後設立鑫鈺實 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下 稱鑫鈺公司)並擔任負責人,且與吳哲宏經營與○○公司相 同之塑膠袋產品製造及銷售業務。詎陳錫遠吳哲宏明知龔 桂芳於102年10月至103年2月間猶受雇於○○公司,屬為○ ○公司處理事務之人,陳錫遠吳哲宏竟與龔桂芳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由仍在○○公司 任職之龔桂芳自102年10月起至103年2月間,接續自於○○ 公司擔任美工不知情之曾林璟使用之電腦內,擅自重製如附 表所示○○公司對客戶之報價單、工作單等資料至龔桂芳電 腦內,再由龔桂芳以其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傳送 上開資料至陳錫遠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與吳哲宏使 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內,再由陳錫遠吳哲宏利用上 開報價單、工作單等資料與○○公司之客戶接洽,並以較低 價格報價搶單,以前揭方式共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 害於○○公司之利益。嗣因○○公司察覺有異,始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 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陳錫 遠、龔桂芳吳哲宏及其等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不予爭執, 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等證據均有 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 4 反面解釋,應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於本院準備程 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47 頁、第173 至174 頁 ),並有證人即告訴人○○公司代表人陳志明於警詢、偵查 中及證人陳詠嘉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103年度偵字第5822 號卷第26至30頁、第62至64頁反面,103年度調偵字第1246 號卷㈡第201至202頁),且有鑫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設立 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設立登記表、被告龔桂芳 自白書1份、被告龔桂芳電腦內存放之寄予被告陳錫遠、吳 哲宏之之電子郵件暨附檔(報價單、工作單等)列印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3年4月15日雅虎 資訊(一○三)字第00480號函、103年4月30日雅虎資訊( 一○三)字第00629號函,暨所檢附附件、電子郵件信箱內 之郵件內容光碟與擷取列印資料及告訴人所提供之原本為告 訴人之客戶,後與被告陳錫遠吳哲宏為交易之客戶名單等 件在卷可稽(見103年度他字第2644號卷㈠第5至150頁,103 年度他字第2644號卷㈡第1至140頁,103年度偵字第5822號 卷第83至85頁、第94至96頁、第101至104頁,103年度調偵 字第1246號卷㈠第16至17頁、第25至200頁反面,103年度調 偵字第1246號卷㈡第1至198頁,本院卷第18頁、第104至109 頁),是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上揭任意性自白均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另起訴 書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寄件者、收件者、主旨之內容



更正為本判決附表編號1所載(即同起訴書附表二、2編號1 ),起訴書附表二、1編號6、10、11、12、13所載之電子郵 件非被告龔桂芳傳送被告陳錫遠吳哲宏之郵件,應屬贅載 ,予以刪除,均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併此敘明。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行為後 ,刑法第342 條第1 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而於 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原規定:「為 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 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 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 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42 條第1 項則規定:「為 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 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 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 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行為時即修正前第342 條第1 項之規定對其 3 人較為有利,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規定 。
㈡核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又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於10 2 年10月間至103 年2 月間為事實欄一所載之行為,係基於 單一之犯意,密切、緊接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其3 人間就上 開背信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雖被告陳錫遠、吳哲 宏行為時無為告訴人處理事務之身分,惟其與有此身分之被 告龔桂芳共同實行背信行為,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仍為共同正犯,且斟酌其所犯情節,不依同項但書加以 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龔桂芳行為時為告訴人之員工,本應忠實執行受 ○○公司委任之事務,而被告陳錫遠吳哲宏亦曾受雇於告 訴人,縱另設立被告鑫鈺公司與告訴人為競業關係,仍應本 於公平競爭之原則向市場提供服務,竟不思以正途營利,反 勸服仍任職於告訴人之被告龔桂芳提供告訴人之報價單、工 作單等資料予被告陳錫遠吳哲宏利用,因而被告鑫鈺公司 得以較低價格向客戶報價,使告訴人既有之客戶後與被告鑫



鈺公司交易,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利益,渠等所為當受指摘 非難,惟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均犯後坦承犯行,且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調解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9頁 及反面),業已知所悔悟,犯後態度良好,暨兼衡渠等之素 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且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告訴代理人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 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迄今均按月履行和解條件,請 法院斟酌其3 人犯後態度,予其3 人自新之機會等情,有調 解筆錄、本院104 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考,足見 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已有悔意,態度良好,其等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本院認其3 人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是認其3 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貳、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及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陳錫遠吳哲宏龔桂芳原為告訴人 之員工,被告吳哲宏陳錫遠先後於102 年4 月30日及同年 9 月30日離職,被告陳錫遠於離職後設立被告鑫鈺公司並擔 任負責人,且與被告吳哲宏經營與告訴人相同之塑膠袋產品 製造及銷售業務。被告陳錫遠吳哲宏龔桂芳均明知告訴 人之報價單、工作單係屬告訴人所有之營業秘密,竟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聯絡,由 仍在告訴人處任職之龔桂芳自102 年10月起至103 年2 月間 ,接續自擔任告訴人美工不知情之曾林璟電腦內,擅自重製 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對客戶之報價單、工作單等資料至被告龔 桂芳電腦內,再由被告龔桂芳以其使用之○○○○電子郵件 信箱,傳送上開資料至被告陳錫遠使用之○○○○電子郵件 信箱與吳哲宏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內,再由被告陳 錫遠與吳哲宏利用上開報價單等營業秘密與告訴人之客戶接 洽,並以較低價格報價搶單,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之財產利益 。因認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此部分行為尚涉犯營業 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侵害營業秘密之罪嫌,而被 告鑫鈺公司則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規定科以罰金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13條之3 第 1 項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104 年11月25 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51 至152 頁),因公訴人認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 宏此部分犯行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依上開說明,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 違反營業秘密法部分,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而被告鑫鈺 公司則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3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寄件者 │收件者 │主旨 │附件 │
├──┼─────┼───────┼───────┼────┼────────────────────────┤
│1 │103.2.6 │○○○○ │○○○○ │RE:阿芳│「103-1月」 │
│ │下午12:31│ │ │姐新年快│藍海創意、騰勢國際、廣銘、新月出版社、水莎、關鍵│




│ │ │ │ │樂 │家、嘉瓏、日本東京連線、越新國際、橋登企業、皇后│
│ │ │ │ │ │、知己圖書、澤宇文化、circle's cinema、元將文化 │
│ │ │ │ │ │、榭澄、陳珊珊、臺灣樂天、東京正宗、雨之情、moda│
│ │ │ │ │ │摩達樂、香草甜心、弘訓、聖伯納、郡恩等報價單 │
│ │ │ │ │ │「103-2 月」 │
│ │ │ │ │ │故宮、廣銘、水莎、星岑設計等報價單 │
├──┼─────┼───────┼───────┼────┼────────────────────────┤
│2 │103.1.10 │○○○○ │○○○○ │RE:123 │「極雿-2」 │
│ │下午12:58│ │ │ │元將、遠流、禾雅國際、樺榭、便利達康、富邦、麗嬰│
│ │ │ │ │ │、日月潭雲品酒店、花燈林、東京著衣、天下、直安、│
│ │ │ │ │ │聯合宅配、日商貝樂思、俊盟、公版、寶工、旗訊、大│
│ │ │ │ │ │正製藥、時時樂、陸鋒、臺灣雅芳、希羅亞、一弘、澤│
│ │ │ │ │ │宇、蝶翠詩、皇后、網路家庭、樺舍、圈福來、精誠恆│
│ │ │ │ │ │逸等工作單 │
│ │ │ │ │ │「極雿-3」 │
│ │ │ │ │ │學思行、水莎、物流、水莎、雷藏寺、康迅、摩達樂、│
│ │ │ │ │ │葡眾、日商貝樂思、臺灣阿琺、一弘、台視、東京著衣│
│ │ │ │ │ │等工作單 │
├──┼─────┼───────┼───────┼────┼────────────────────────┤
│3 │103.1.10 │○○○○ │○○○○ │RE:123 │「103-1_1」 │
│ │下午12:58│ │ │ │水莎、嘉瓏、日本東京連線、山力士、知己圖書、circ│
│ │ │ │ │ │le's cinema、元將文化、臺灣樂天、東京正宗、雨之 │
│ │ │ │ │ │情、moda摩達樂、香草甜心、弘訓等報價單 │
│ │ │ │ │ │「1031-1_2」 │
│ │ │ │ │ │聖伯納、新月、廣銘陳珊珊、榭澄、澤宇、皇后、橋│
│ │ │ │ │ │登、越新國際、關鍵家、騰勢國際、藍海創意等報價單│
│ │ │ │ │ │「1_. 極雿. . 」 │
│ │ │ │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協會、皇后、直安、知己圖書、吉寬│
│ │ │ │ │ │、統凱、財稅研究、風尚數位、時尚伊人、虹揚、健康│
│ │ │ │ │ │理財、博煒、青文、池袋、凱耀、啟思、小牛頓、紫色│
│ │ │ │ │ │調、傑達、東京著衣、新竹物流、宅配通、公版、天下│
│ │ │ │ │ │中華水電空調、藍色拿鐵、越新國際橘熊、第一郵控、│
│ │ │ │ │ │洋達、全速配、全球防衛雜誌、威志、倡隆、美商嘉康
│ │ │ │ │ │利、國語日報、勇信、網路家庭、廣銘、藍海、新月、│
│ │ │ │ │ │雲品酒店、吉興順郁、欣安等工作單 │
├──┼─────┼───────┼───────┼────┼────────────────────────┤
│4 │103.2.10 │○○○○ │○○○○ │RE: 阿芳│「8月打卡」 │
│ │下午6 :28│ │ │姐新年快│貝里斯商海琳崴、星岑、水莎、池墨時尚、克洛絲、統│
│ │ │ │ │樂 │鮮物流、廣銘、有限責任國立故宮博物館員工消費合作│
│ │ │ │ │ │社等報價單 │




├──┼─────┼───────┼───────┼────┼────────────────────────┤
│5 │103.1.25 │○○○○ │○○○○ │報價單 │「2014.01.rar」 │
│ │ │ │ │ │中華民國對外發展協會、中華機電、化身工作、天瓏資│
│ │ │ │ │ │訊圖書有限公司、日商貝樂生股份有限公司、池袋股份│
│ │ │ │ │ │有限公司、欣玉堂有限公司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青文書版集團、美商嘉康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虹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笠菖實業有限公司、傑達航空│
│ │ │ │ │ │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博煒實業有限公司、富邦媒體科技│
│ │ │ │ │ │、極品服飾衣料有限公司、鼎鼎、德晉實業有限公司、│
│ │ │ │ │ │聯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藍色拿鐵等報價單 │
├──┼─────┼───────┼───────┼────┼────────────────────────┤
│6 │102.10.2 │○○○○ │○○○○ │FW: │榮泰、鈜誌、鴻昶等報價單 │
│ │下午8:24 │ │ │ │ │
├──┼─────┼───────┼───────┼────┼────────────────────────┤
│7 │102.10.2 │○○○○ │○○○○ │FW: │亞球、東新、炎洲、青華、宮田川、陳新、翔鐳等報價│
│ │下午8:25 │ │ │ │單 │
├──┼─────┼───────┼───────┼────┼────────────────────────┤
│8 │102.10.2 │○○○○ │○○○○ │FW: │弘展、田一、地球、佑林、利合、宏昌等報價單 │
│ │下午8:25 │ │ │ │ │
├──┼─────┼───────┼───────┼────┼────────────────────────┤
│9 │102.10.2 │○○○○ │○○○○ │FW: │仁太、上踴、元禎、王佳、巧全等報價單 │
│ │下午8:26 │ │ │ │ │
├──┼─────┼───────┼───────┼────┼────────────────────────┤
│10 │102.10.1 │○○○○ │○○○○ │10月工單│弘訓、少年牛頓、新小牛頓、直安、鑀德恩、卡爾士達
│ │上午9:36 │ │ │ │、依炫、浩威、新竹物流、綺基、樺舍、一弘、臺灣歐│
│ │ │ │ │ │悌、全球快遞、全速配、至潔、網路家庭、學思行、專│
│ │ │ │ │ │業美容世界、捷芮、采定、日月潭、牛頓媒體、希羅亞
│ │ │ │ │ │、網拍、聯合報、吉寬、阿瘦、香奈兒、國語日報、日│
│ │ │ │ │ │本國土開發、松鶴、花燈林、流通快訊、雜誌瘋等工作│
│ │ │ │ │ │單 │
├──┼─────┼───────┼───────┼────┼────────────────────────┤
│11 │102.10.1 │○○○○ │○○○○ │RE: │1圖檔(桌面) │
│ │下午5:35 │ │ │ │ │
├──┼─────┼───────┼───────┼────┼────────────────────────┤
│12 │102.11.2 │○○○○ │○○○○ │RE:10 月│「11月工作單-1」 │
│ │上午10:45│ │ │工單 │紅科、苦茶之家、新竹物流、廣銘、鑫囍、忠正、大擎│
│ │ │ │ │ │、永豐、樺舍、山鉅、克麗比努爾、依樂、東京著衣、│
│ │ │ │ │ │統凱、麥雪爾、雲品酒店、圓神、捷領、美兆、皇后、│
│ │ │ │ │ │嘉瓏、網路家庭、上劦、日本國土開發、臺灣宅配通、│
│ │ │ │ │ │全球通、宅配通、國語日報、鼎鼎、木石、巧連智、兆│




│ │ │ │ │ │億、阿圖麻油雞、雅芳、翰華琪、講義堂、鮮創意等工│
│ │ │ │ │ │作單 │
├──┼─────┼───────┼───────┼────┼────────────────────────┤
│13 │102.11.2 │○○○○ │○○○○ │RE:10 月│「11月工作單-2」 │
│ │上午10:51│ │ │工單 │太平洋溫泉會館、日商貝樂思、汽車、亞卡西雅、迪雅
│ │ │ │ │ │、凱耀、廣銘、灝翎、PChome商店街、千禧、采定、便│
│ │ │ │ │ │利達康、神坊、台視文化、巧連智、花燈林、珍珠格格
│ │ │ │ │ │、第一郵控、統凱、崴海衛、愛美時尚美睫、新竹物流│
│ │ │ │ │ │、樸然子、聯進資訊、利茂、梵斯、華藝、邁達康、行│
│ │ │ │ │ │天宮、想像力、好頭腦、Amway 、JOYCE SHOP 、14007│
│ │ │ │ │ │6、060162、天下、050041、160008、060282、080263 │
│ │ │ │ │ │、100156、choco 、PRESTIGE、150134、東京著衣、企│
│ │ │ │ │ │鵝、大象麵包、socie 、椰子油、網路科技、網拍、雙│
│ │ │ │ │ │鶴、QUEEN SHOP等工作單 │
└──┴─────┴───────┴───────┴────┴────────────────────────┘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嘉康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嘉康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極品服飾衣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笠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玉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