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字,104年度,5號
TPDM,104,智簡附民,5,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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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光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歐陽峻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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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