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2749號
TPDM,104,審易,2749,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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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7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孟謙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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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