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 告 曾日 曾淑芳 曾芸芸 曾常銘 曾常豪 曾淑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原 告 呂金枝被 告 曾春榮 鴻明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代 表 人 蔡盛輝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172 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慧怡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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