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重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4年度,8號
TPDM,104,交重附民,8,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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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曾日
      曾淑芳
      曾芸芸
      曾常銘
      曾常豪
      曾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原   告 呂金枝
被   告 曾春榮
      鴻明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蔡盛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172 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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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明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