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666號
TPDM,103,訴,666,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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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衍希
選任辯護人 楊詠誼律師
      張玉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12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衍希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衍希綽號「阿兄」(台語),應知安 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 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以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工具,於民國100 年1 月12日之前 某時許,吳東諭黃維論本欲一同前往向被告購買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但吳東諭臨時有事未能成行,便推由黃維論單 獨前往。於100 年1 月12日凌晨2 時19分許,黃維論隻身至 被告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3 段之某處所,購買15.5公克之 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吳東 諭並撥打黃維論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確認黃維 論在被告住處購買安非他命乙事無誤,待雙方完成交易後, 於同日上午9 時20分許,吳東諭再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撥打被告上開行動電話,確認黃維論江衍希購買安非他 命之數量及金額,以作為吳東諭黃維論彼此應分得之安非 他命數量及價格之依據,事後吳東諭分得上開黃維論向被告 購買之安非他命其中之10公克,餘則歸黃維論所有。嗣因吳 東諭在其所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審理中供出上情 ,始悉查獲。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 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



施用毒品者,其所稱向某人購買之供述,須補強證據以擔保 其供述之真實性。良以施用毒品者其供述之憑信性本不及於 一般人,況施用毒品者其供出來源,因而破獲者,法律復規 定得減輕其刑,其有為偵查機關誘導、或為邀輕典而為不實 之陳述之可能,其供述之真實性自有合理之懷疑。是施用毒 品者關於其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必須補強證據佐證,以 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俾貫澈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 之基本原則。而茲所謂補強證據,指其他有關證明施用毒品 者之關於毒品交易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而言,必須與施 用毒品者關於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而 足使一般人對施用毒品者關於毒品交易之供述,並無合理之 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始足當之( 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字第4731號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2866號判決參照)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無非以證人 吳東諭黃維論之證述、對吳東諭黃維論通訊監察所得吳 東諭(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維論(持用門號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間;以及吳東諭與「阿兄」(持用 00 00000000 號)間於100 年1 月7 日至同年月12日期間通 話之譯文、法務部調查局比對100 年1 月12日通話錄音中「 阿兄」與被告聲紋同一性之鑑定書為論據。訊據被告固承認 於10 0年1 月間已經認識證人吳東諭,叫吳東諭東東」, 且自己住過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3 段地區等事實,惟堅決否 認有何販賣毒品犯行,辯稱:當時只有向吳東諭買毒品,並 沒有賣毒品或交付毒品給吳東諭或其介紹的人,至於自己有 沒有用過門號0000000000號,有沒有在100 年1 月12日與吳 東諭或吳東諭介紹來的人見面等節,因為時間過太久,已經 不記得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否認檢察官所提出通訊 監察錄音與譯文中之「阿兄」為被告,聲紋鑑定之方式過於 主觀,鑑定結果之相似率也僅高出無法判斷之邊緣一些,不 足以憑之認定「阿兄」就是被告;退步言,縱認定譯文中與 證人吳東諭對話之「阿兄」就是被告,然吳東諭與「阿兄」 於10 0年1 月12日上午9 時20分許之對話內容顯然是「阿兄 」向吳東諭買毒品,而透過黃維論轉交;證人吳東諭、黃維 論雖一致證稱該通譯文內容是指渠等向「阿兄」即被告買安 非他命朋分之事,但是所證情節與譯文內容難認相符,且此 二證人均因另涉販賣毒品案件遭起訴判刑,上開譯文解讀涉 及吳東諭可否依法減輕其刑,或吳東諭黃維論二人是否另 外涉及販賣安非他命犯行,難期待渠等誠實陳述,故此二證 人證詞證明力低落,亦不能憑以證明被告犯罪,本案又無相



關毒品扣案,更難認是否有毒品或何種毒品供交易,請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等語。
四、經查:
㈠證人吳東諭與「阿兄」、「阿兄」的妻子「姊姊」以及證人 黃維論間曾有附表所示通話等情,有以吳東諭持用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黃維論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為監察對象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按(見103 年度偵字第12 457 號卷第102 頁至第104 頁,103 年度他字第2528號影卷 ㈡第28頁),並經證人吳東諭黃維論到庭證述明確(見本 院卷第59至58頁、第62頁反面至第67頁、第185 頁正反面、 第188 頁正反面),合先敘明。
㈡附表所示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吳東諭通話且被吳東 諭在對話中稱為「阿兄」者,即為被告江衍希乙節,除據證 人吳東諭到庭證述「阿兄」就是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 )、證人黃維論到庭證稱「阿兄」就是其經吳東諭介紹所認 識一個住在金城路上的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86 頁)外,更 經檢察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以附表時間100 年1 月12日上午 9 時20分42秒所示通訊監察錄音檔與被告到局接受錄音之採 樣比對鑑定兩者聲紋,得結果為被告與「阿兄」之聲音音質 相似,有法務部調查局103 年12月1 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暨所附吳東諭江衍希之聲紋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 稽(見103 年度偵字第12457 號卷第133 至140 頁),可佐 證證人吳東諭證稱「阿兄」為被告等語屬實無訛。且查,附 表所示100 年1 月8 日上午1 時21分許至同日上午3 時13分 許之各通對話中,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且被證人吳東 諭稱為「姊姊」之女性,稱呼「阿兄」為「老公」,從其與 吳東諭之對話可知該女性當時懷孕中,恰恰與被告當時之家 庭狀況相符;附表所示100 年1 月8 日上午2 時50分許吳東 諭打電話給「姊姊」稱自己快到其住處時、100 年1 月11日 下午8 時16分許吳東諭打給「阿兄」稱自己在其住處樓下時 、100 年1 月12日上午2 時19分許黃維論自稱在「阿兄」家 時,吳東諭黃維論通話基地台位置分別位在臺北縣土城市 (現改制為新北市土城區,下同)柑林段179 、181 地號、 臺北縣土城市○○路0 段000 巷0 號7 樓、臺北縣土城市○ ○路0 段000 ○000 號19樓頂等情,亦與證人吳東諭證稱10 0 年1 月間被告住在新北市土城區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 以及被告自承有住過土城區金城路3 段等語(見103 年度偵 字第12457 號卷第66頁反面)相符。是以,證人吳東諭之證 述、聲紋鑑定結果、附表通訊監察譯文所顯示「阿兄」之家 庭狀況及住家所在市區位置與被告於100 年間之實際家庭狀



況、曾住土城區等情相互勾稽,足見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 之「阿兄」即為被告甚明。辯護人固以聲紋鑑定所採「聆聽 比對法」方式過於主觀以及相似率高低爭執調查局所出具報 告不足以證明「阿兄」即為被告云云。然查,本件調查局所 為聲紋鑑定,並非單僅採用由鑑定人員聆聽後分析聲音特色 (按,因每個人的發音器官形狀、大小結構不同,故會發出 個人獨特聲音,如音高、音色、語調、口音等)之「聆聽比 對法(Aural )」,其還併採以電腦程式計算之「聲紋圖譜 特徵比對法( Visual) 」鑑定之;「聆聽比對法」僅占鑑定 結果比重為40%,「聲紋圖譜特徵比對法」占鑑定結果比重 為60%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4 年10月20日調科參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論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9 至15 0 頁反面),可見該聲紋鑑定並非全憑鑑定人員之主觀分析 ,辯護人前揭爭執,並無理由;何況除聲紋鑑定外,證人吳 東諭、黃維論之證述及附表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均可佐證 「阿兄」為被告等情,已如前述,故被告與辯護人否認持用 0000000000號電話之「阿兄」為被告云云,並不可採。 ㈢至證人吳東諭於警詢、103 年間偵訊以及本院審理時與證人 黃維論於警詢、偵查中固一致指證附表時間100 年1 月12日 上午2 時19分許、同日上午9 時18分許證人吳東諭黃維論 之通對話以及同日上午9 時20分許證人吳東諭與被告之對話 內容,是吳東諭黃維論要一起買毒品,由黃維論於是日凌 晨2 時19分許先去「阿兄」即被告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上 住處,向被告購買15.5公克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後分 其中10公克給吳東諭云云(見本院卷第58頁至第61頁反面, 103 年度他字第2528號影卷㈡第10頁至第12頁、第19頁反面 至第20頁反面、第68頁反面、第69頁反面,103 年度他字第 2528號影卷㈠第134 至137 頁、第159 至160 頁,103 年度 偵字第12457 號卷第7 頁至第10頁、第36頁、第39頁、第73 頁反面至第75頁、第113 至114 頁、第79頁、第116 頁正反 面);證人吳東諭更解釋稱當日凌晨2 時19分許之通話是叫 黃維論要拆分毒品給伊,當日上午9 時20分許之通話是要向 被告問清楚黃維論買了多少毒品,墊了多少錢,伊要還錢給 黃維論云云。惟查:
⒈證人黃維論於100 年1 月31日警詢證稱向被告購買毒品時, 總價金係2 萬2 千元,伊只有先交付1 萬元云云(見103 年 度2528號影卷㈡第11頁反面);後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沒有 交付金錢給「阿兄」,吳東諭說之後自己會與「阿兄」處理 云云(見本院卷186 頁反面)。證人吳東諭證稱購買毒品時 黃維論有先墊款給「阿兄」,100 年1 月12日上午9 時20分



許通話是要問被告清楚,好還錢給黃維論云云,顯與證人黃 維論上開陳述齟齬,其證述容有瑕疵。又證人黃維論並非附 表時間100 年1 月12日上午9 時20分許所示通話的通話人之 一,其證述中對於該通通話之解讀無非主觀臆測,自難遽採 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⒉且觀附表時間100 年1 月12日上午9 時20分許證人吳東諭與 被告之對話內容,證人吳東諭問被告黃維論給了被告什麼以 及數量時屢屢稱:「ㄟ,我問你我昨天我朋友他有…就是… 他有拿…給你嗎。」、「他就是拿給你,我現在我要跟他算 ,我等等要去找他」、「(被告問:你等一下要過去找他是 不是。)對啊,因為我要還給他,昨天『那個』…就是…幫 我拿給你的『那個』。」、「對啊,我是說他拿『幾個』給 你,我要還他『那個』。(被告回答:15.5)」、「好。沒 關係,那我就先還他,我先還他『這個』。」等語,均不願 明說黃維論給被告或其自己要還黃維論的東西為何,而省略 受詞,或以「那個」、「幾個」、「這個」代稱之。對話中 直接提到像是指涉金錢金額之數字者反而為被告稱:「我拿 1 萬5 給他(吳東諭回稱:我知道,他有跟我講)」等語。 倘證人吳東諭於100 年1 月12日上午9 時20分許打給被告之 目的確實單純為問明「黃維論拿到多少毒品」、「要還多少 錢給黃維論」等情,大可以直接問黃維論給了多少錢,或是 在問被告給黃維論多少數量之毒品時才用代名詞,然上開通 話中證人吳東諭問被告之方式卻恰恰相反,核其語意反而像 是問被告「黃維論拿了多少毒品給你」,證人吳東諭前開不 利被告之證述實有可疑。再證人吳東諭於審理中經詰問上開 用語之疑點,均稱不知道自己當時為何要這樣問,總之自己 的意思是要問黃維論拿到多少毒品云云(見本院卷第58頁至 第59頁),並無合理之解釋,證人吳東諭前開不利被告之陳 述,與附表時間100 年1 月12日上午9 時20分所示通話譯文 內容文意無法勾稽,尚有可合理懷疑之處。
⒊況查,證人吳東諭於103 年5 月8 日警詢警察提示如附表時 間100 年1 月11日下午7 時18分許所示,被告打給證人吳東 諭,吳東諭說「上次『那個』,就是『那』」,被告稱「對 ,跟你朋友過來,另外,我的『那個』」等語,詢問對話中 說到「那個」所指為何時,證人吳東諭證稱:內容講到「那 個」,都是指毒品安非他命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2457 號卷第9 頁反面)。以證人吳東諭此番證述對照解讀附表時 間100 年1 月12日上午9 時20分許所示證人吳東諭與被告之 對話內容,益徵證人吳東諭稱:「ㄟ,我問你我昨天我朋友 他有…就是…他有拿…給你嗎。」、「他就是拿給你,我現



在我要跟他算,我等等要去找他」、「(被告問:你等一下 要過去找他是不是。)對啊,因為我要還給他,昨天『那個 』…就是…幫我拿給你的『那個』。」、「對啊,我是說他 拿『幾個』給你,我要還他『那個』。(被告回答:15.5) 」、「好。沒關係,那我就先還他,我先還他『這個』。」 等語,其實較可能是在問黃維論給了被告多少毒品,證人吳 東諭要還毒品給黃維論,而非證人吳東諭歷次證述之情形, 辯護意旨辯解於100 年1 月12日上午9 時20分許之對話內容 顯然是「阿兄」向吳東諭買毒品,而透過黃維論轉交等語, 核屬有據,證人吳東諭證述情節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通 話內容相互衝突,自不足採。
⒋至證人黃維論於警詢、偵查中固亦證稱附表時間100 年1 月 12日上午2 時19分許、同日上午9 時18分許所示伊與吳東諭 之對話前一通是說渠等要向「阿兄」買毒品,由伊先跟「阿 兄」拿,之後分給吳東諭10公克,後一通是指向「阿兄」買 毒品先墊費用云云(見103 年度他字第2528號卷第11頁至第 12頁)。惟觀附表時間100 年1 月12日上午2 時19分許所示 對話內容,吳東諭僅有對黃維論稱「你幫我拆、你幫我拆」 等語,並沒有提到「拆」是指要將毒品拆分給誰,究竟是要 拆分毒品給吳東諭,抑或是要黃維論吳東諭將毒品拆分給 被告?容有解讀之空間。況綜合附表時間同日上午8 時55分 許、同日上午9 時18分許所示吳東諭打給黃維論等兩通通話 內容與前揭同日上午9 時20分許吳東諭與被告之對話以觀, 於上午8 時55分「吳東諭問:你昨天有拿給那個誰嗎?黃維 論答稱:有,我們到時候見面再談好了。」等語,顯示黃維 論有拿某個電話中無法言明的物品給某人;於上午9 時18分 許「吳東諭問:你不是順便要跟我講什麼?黃維論稱:你昨 天不是叫我撥給那個。吳東諭問:你有跟他拿錢嗎?黃維論 :他有丟1 萬元給我。」等語,顯示黃維論不但有拿某個電 話中無法言明的物品給某人,甚至有向該人拿錢,難認該通 話是指黃維論本身有墊付費用給「阿兄」;且吳東諭旋於同 日上午9 時20分許打電話給被告,「被告稱:我拿1 萬5 給 他。吳東諭回稱:我知道,他有跟我講」等語,與上開黃維 論向吳東諭稱有拿到1 萬元之對話相互勾稽,足見對話內容 所示情形是證人吳東諭黃維論交付毒品給被告,被告交付 金錢給黃維論,證人黃維論所為不利被告之證述,與附表所 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在在不合,亦無從憑之對被告以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100 年1 月12日上午9 時20 分許與證人吳東諭通話之「阿兄」並非被告云云,固不足採



;然辯解前揭通話之內容並非被告販賣毒品,證人吳東諭黃維論證述多有瑕疵等語,核屬有據。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 各項證據,尚無從使本院達於毫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被告 有販賣第二級安非他命犯行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起訴犯行,既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如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郭嘉
法 官 石珉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附表: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註1 :0000-000000 、0000-000000 持用人為吳東諭(綽號小合)。
註2 :0000-000000 持用人為江衍希(綽號阿兄)。註3:0000-000000持用人為劉妤婕江衍希老婆)。註4:0000-000000持用人為黃維論。註5 :基地台位置未特別標明者,為吳東諭之通話位置;有標明為黃維論之通話位置者,係參照以黃維論為監察對象之譯文。┌────────────────┬──────────────────────────┐
│監察電話:0000000000 │監察對象:吳東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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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出入│對象B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基地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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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8 │出 │阿兄 │0000000000│B:小合 │臺北縣板橋│
│上午 │ │(江衍│ │A:阿兄 │市溪福里篤│
│01:21:41 │ │希) │ │B:有看到嗎 │行路三段 │
│ │ │ │ │A:有 │43,45,47,4│
│ │ │ │ │B:那什麼時候碰個面 │9 號1-12樓│
│ │ │ │ │A:隨時都可以 │頂 │
│ │ │ │ │B:那回去打給你 │ │
│ │ │ │ │A:好 │ │




│ │ │ │ │B:那要你幫忙了 │ │
│ │ │ │ │A:不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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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8 │出 │劉妤婕│0000000000│B:小合 ,我老公叫我打給你 │臺北縣板橋│
│上午02:22│ │ │ │A:哦 │市溪福里篤│
│:20 │ │ │ │B:你現在方便出門嗎 │行路三段 │
│ │ │ │ │A:都可以 │43,45,47,4│
│ │ │ │ │B:老公是去林口一趟 │9 號1-12樓│
│ │ │ │ │A:那我是直接帶過去給姊姊 │頂 │
│ │ │ │ │B:對 ,錢明天再一起給,可以嗎 │ │
│ │ │ │ │A:可以 │ │
│ │ │ │ │B:看你什麼時候方便 │ │
│ │ │ │ │A:都可以,你在那裡 │ │
│ │ │ │ │B:法拉利這邊 │ │
│ │ │ │ │A:那我直接帶過去給你就好了 │ │
│ │ │ │ │B:看我過去也可以 │ │
│ │ │ │ │A:不用,你懷孕,我去就好 │ │
│ │ │ │ │B:那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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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8 │出 │劉妤婕│0000000000│A:姊姊 ,我再1分鐘到 │臺北縣土城
│上午02:50│ │ │ │B:那我下去 │市柑林段 │
│:02 │ │ │ │A:好 │179 、181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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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8 │出 │江衍希│0000000000│A:阿兄,我剛才拿去給姊姊了 │臺北縣板橋│
│上午03:13│ │ │ │B:好,那錢回去拿給你 │市溪福里篤│
│:15 │ │ │ │A:好,沒關係 │行路三段 │
│ │ │ │ │ │43,45,47,4│
│ │ │ │ │ │9 號1-12樓│
│ │ │ │ │ │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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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8 │入 │江衍希│0000000000│B:小合 ,你在那裡 │臺北縣板橋│
│下午06:54│ │ │ │A:南亞夜市 │市南雅南路│
│:15 │ │ │ │B:我現在出去錢收一收,等下拿給你 │一段83號2 │
│ │ │ │ │A:阿兄拜拜 │樓室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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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8 │出 │江衍希│0000000000│C:喂 │臺北縣樹林
│下午10:53│ │ │ │B:你叫小合聽 │市忠孝街43│
│:43 │ │ │ │A:阿兄 │巷41號9 樓│
│ │ │ │ │B:今天因為林森北,小馬那出了一點狀況,明天我在 │室內 │




│ │ │ │ │ 拿給你,不好意思 │ │
│ │ │ │ │A:不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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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8 │出 │江衍希│0000000000│(簡訊) │臺北縣中和
│下午11:29│ │ │ │阿兄不好意思明天下午要回錢給人看能不能明天中午錢│市興南路二│
│:20 │ │ │ │拿給我老婆謝謝不好意思 │段399 巷56│
│ │ │ │ │ │號3 樓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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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9 │出 │江衍希│0000000000│B:我待會就會土城 │臺北縣板橋│
│上午11:17│ │ │ │A:1點多要回錢 │市溪福里篤│
│:46 │ │ │ │B:那我1點多回家打給你 │行路三段 │
│ │ │ │ │ │43,45,47,4│
│ │ │ │ │ │9 號1-12樓│
│ │ │ │ │ │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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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9 │入 │江衍希│0000000000│(簡訊) │臺北縣土城
│中午12:50│ │ │ │東東很抱歉我因借友周轉而去脫到你很重視這份友誼幫│市延吉街 │
│:51 │ │ │ │忙我又害了你我會於民天中午前把人捉到還你這筆錢中│317號17樓 │
│ │ │ │ │午前一定歸還亦望不要告訴你姐抱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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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1 │出 │江衍希│0000000000│B:我先還你1萬元 │臺北縣三峽
│下午05:42│ │ │ │A:好,阿兄拜 │鎮復興路 │
│:07 │ │ │ │ │337-341 號│
│ │ │ │ │ │10樓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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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1 │入 │江衍希│0000000000│B:小合,上次來這裡講的有了 │臺北縣板橋│
│下午07:18│ │ │ │A:上次那個,就是那 │市溪福里篤│
│:40 │ │ │ │B:對,跟你朋友過來,另外 ,我的那個 │行路三段 │
│ │ │ │ │A:在我這裡了 │43,45,47,4│
│ │ │ │ │B:你回去了 │9 號1-12樓│
│ │ │ │ │A:我要回來才有辦法去你那邊 │頂 │
│ │ │ │ │B:那我在家等你 │ │
│ │ │ │ │A:好 ,阿兄拜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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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1 │出 │江衍希│0000000000│A:阿兄我在下面 │臺北縣土城
│下午08:16│ │ │ │B:那我按電梯上來 │市金城路三│
│:18 │ │ │ │ │段181 巷3 │
│ │ │ │ │ │號7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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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1 │入 │江衍希│0000000000│B:小合什麼時候到 │臺北縣新莊




│下午11:08│ │ │ │A:我打給我朋友看看 │市建國一路│
│:23 │ │ │ │ │25號4樓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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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1 │出 │黃維論│0000000000│C女:走中正路比較快 │黃維論通話│
│下午11:11│ │ │ │B:我跟麥可是 │位置: │
│:01 │ │ │ │A:你直接去我阿兄那好嗎? │臺北縣土城
吳東諭改持│ │ │ │B:是剛剛去那嗎? │市 │
│0000000000│ │ │ │A:對 │ │
│號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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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1 │出 │江衍希│0000000000│B:小合 │臺北縣新莊
│下午11:13│ │ │ │A:他們現在已經到土城了,我們跟他們約家裡巷口那 │市新樹路 │
│:13 │ │ │ │ ,他後面的人到了,跟他在一起 │136 巷2 號│
│ │ │ │ │B:那我們就直接過去林森北 │之4 │
│ │ │ │ │A:對丫不是要過去那邊看嗎,還是我給你我朋友電話 │ │
│ │ │ │ │B:你沒有要去嗎 │ │
│ │ │ │ │A:我人在二省道 │ │
│ │ │ │ │B:不然我帶你朋友跟他去,等下回來你打給我婆子, │ │
│ │ │ │ │ 拿給我婆子 │ │
│ │ │ │ │A:是多少 │ │
│ │ │ │ │B:我拿,他們已經到了 │ │
│ │ │ │ │A:應該快要到了 │ │
│ │ │ │ │B:那我的電話你留給你朋友好了 │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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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2 │入 │劉妤婕│0000000000│(賴美娟接聽) │臺北縣板橋│
│上午01:01│ │ │ │B:妹妹 ,東東在睡覺了 │市溪福里篤│
│:18 │ │ │ │A:沒有在洗澡 │行路三段 │
│ │ │ │ │B:我想說等下要那個 │43,45,47,4│
│ │ │ │ │A:哦 │9 號1-12樓│
│ │ │ │ │B:那你等下他洗完澡叫他打給我 │頂 │
│ │ │ │ │A:好 │ │
│ │ │ │ │B:你在幹嘛 │ │
│ │ │ │ │A:看電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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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2 │出 │黃維論│0000000000│(手機鈴聲17秒) │黃維論之通│
│上午02:19│ │ │ │B:喂。 │話位置: │
│:17 │ │ │ │A:喂,怎樣。 │臺北縣土城
│ │ │ │ │B:沒怎樣啊。 │市金城路三│
│ │ │ │ │A:你們有去看嗎。 │段249-259 │




│ │ │ │ │B:那個...那不行啊。 │號19樓頂 │
│ │ │ │ │A:喔,好啦,沒事就好,我想說怎麼都一直都.. 都沒│ │
│ │ │ │ │ 有,你都沒打電話來。 │ │
│ │ │ │ │B:怎麼沒打電話,打電話你老婆說你在洗澡。 │吳東諭之通│
│ │ │ │ │A:對了,這樣子你現在是不是在我【阿兄】那邊。 │話位置: │
│ │ │ │ │B:對啊對阿對阿。 │臺北縣板橋│
│ │ │ │ │A:你幫我拆,你幫我拆。 │市溪福里篤│
│ │ │ │ │B: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行路三段 │
│ │ │ │ │A:ㄣ。 │43,45,47,4│
│ │ │ │ │B:你要拆多少,我就直接我的那包,我知道了,改天 │9 號1-12樓│
│ │ │ │ │ 再說了,不要講這個,好不好。 │頂 │
│ │ │ │ │A:ㄣㄣ,你知道,你幫我。 │ │
│ │ │ │ │B:我知道,我知道。 │ │
│ │ │ │ │A:然後之後你再來找我,之後我跟你碰面我再那個。 │ │
│ │ │ │ │B:好,瞭解。 │ │
│ │ │ │ │A:ㄣ,ㄣ。 │ │
│ │ │ │ │B:OK,好。 │ │
│ │ │ │ │A:好,OK。 │ │
│ │ │ │ │(光碟錄音中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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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2 │出 │黃維論│0000000000│(未通話前吳東諭與美娟談話) │黃維論通話│
│上午08:55│ │ │ │A:你昨天打給我幹嘛? │位置: │
│:38 │ │ │ │B:叫你留1個給我。 │桃園縣桃園│
吳東諭改持│ │ │ │A:好,OK。你昨天有拿給那個誰嗎? │市 │
│0000000000│ │ │ │B:有,我們到時候見面再談好了。 │ │
│號 │ │ │ │A:你在哪裡?要來找我嗎? │ │
│ │ │ │ │B:對,中午過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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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2 │出 │黃維論│0000000000│A:你山上嗎? │黃維論通話│
│上午09:18│ │ │ │B:桃園這邊。 │位置: │
│:33 │ │ │ │A :你下午才會下來,怕你會追著我跑,我原本以為你│桃園縣桃園│
吳東諭改持│ │ │ │在山上,我去找你。 │市 │
│0000000000│ │ │ │B:哦。 │ │
│號 │ │ │ │A:你不是順便要跟我講什麼? │ │
│ │ │ │ │B:你昨天不是叫我撥給那個。 │ │
│ │ │ │ │A:你有跟他拿錢嗎? │ │
│ │ │ │ │B:他有丟1萬元給我。 │ │
│ │ │ │ │A:對阿,我們碰個面吧。 │ │
│ │ │ │ │B:好 │ │
│ │ │ │ │A:我去桃園找你。 │ │




│ │ │ │ │B:大有路,新光三越,衛星導航打新光三越。 │ │
│ │ │ │ │A:桃園縣新光三越。 │ │
│ │ │ │ │B:對。 │ │
│ │ │ │ │A:我順便帶「1個」給你,昨天那個算我這裡沒關係。│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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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2 │出 │江衍希│0000000000│(手機達鈴13秒) │臺北縣土城
│上午09:20│ │ │ │B:喂。 │市城林路1 │
│:42 │ │ │ │A:喂,【阿兄】。 │號10樓 │
│ │ │ │ │B:蛤。 │ │
│ │ │ │ │A:ㄟ,我問你我昨天我朋友他有.. 就是.. 他有拿.. │ │
│ │ │ │ │ 給你嗎。 │ │
│ │ │ │ │B:有,有。 │ │
│ │ │ │ │A:他就是拿給你,我現在我要跟他算,我等等要去找 │ │
│ │ │ │ │ 他。 │ │
│ │ │ │ │B:ㄣㄣㄣ。 │ │
│ │ │ │ │A:好。 │ │
│ │ │ │ │B:你等一下要過去找他是不是。 │ │
│ │ │ │ │A:對啊,因為我要還給他,昨天那個.. 就是.. 幫我 │ │
│ │ │ │ │ 拿給你的那個。 │ │
│ │ │ │ │B:喔,這樣子喔。 │ │
│ │ │ │ │A:對啊。 │ │
│ │ │ │ │B:啊,他昨天是有拿那個..10..ㄣ,你人在哪邊。 │ │
│ │ │ │ │A:我人在城林橋(音譯)上面啊。 │ │
│ │ │ │ │B:是喔。 │ │
│ │ │ │ │A:對啊,我是說他拿幾個給你,我要還他那個。 │ │
│ │ │ │ │B:15.5。 │ │
│ │ │ │ │A:多少。 │ │
│ │ │ │ │B:15.5。 │ │
│ │ │ │ │A:15.5。 │ │
│ │ │ │ │B:恩,對對對對。 │ │
│ │ │ │ │A:15.5,15.5捏。 │ │
│ │ │ │ │B:嘿啊,15.5。我本來是跟他講說不用,等那個你來 │ │
│ │ │ │ │ 我再那個。 │ │
│ │ │ │ │A:ㄣㄣ。 │ │
│ │ │ │ │B:他說沒關係,先拿什麼。 │ │
│ │ │ │ │A:好。沒關係,那我就先還他,我先還他這個。 │ │
│ │ │ │ │B:我拿1萬5給他。 │ │
│ │ │ │ │A:我知道,他有跟我講。 │ │
│ │ │ │ │B:ㄣㄣㄣ。 │ │




│ │ │ │ │A:他有跟我說他要先跟你拿一塊,這樣子。 │ │
│ │ │ │ │B:ㄣ,我先拿給他。 │ │
│ │ │ │ │A:喔,好。 │ │
│ │ │ │ │B:好了,那其他看你回來再跟我說,還是怎樣子。 │ │
│ │ │ │ │A:好好好,沒關係。我先去還,不然他就是幾乎好像 │ │
│ │ │ │ │ 給你,因為他說... 他凌晨就打給我,可是那時候 │ │
│ │ │ │ │ 我已經睡覺了。 │ │
│ │ │ │ │B:好,怎樣,是...。 │ │
│ │ │ │ │A:跟我說他沒了,他沒了,他沒了。 │ │
│ │ │ │ │B:他也都練(音譯)囉。 │ │
│ │ │ │ │A:蛤。 │ │
│ │ │ │ │B:好,也都沒有了,他也都沒有囉。 │ │
│ │ │ │ │A:對啊,呵。 │ │
│ │ │ │ │B:他動作那麼快,好好,那我知道,好,OKOK,謝謝 │ │
│ │ │ │ │ 。 │ │
│ │ │ │ │A:好,不會啦。 │ │
│ │ │ │ │B:ㄣㄣㄣ。 │ │
│ │ │ │ │A:阿兄拜拜。 │ │
│ │ │ │ │B:拜拜。 │ │
│ │ │ │ │(光碟錄音中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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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