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9號
TPDM,103,訴,19,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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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6號
                       訴字第19號
                       訴字第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淑娟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律師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邱博向
      邱淑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5630號)及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24602 號、103 年度
偵字第22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淑娟邱博向邱淑明均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邱陳瓊敏(所涉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另行審結)係被告 邱博向邱淑娟邱淑明等3 兄妹之母,渠等均明知並未實 際出資開設公司及擔任負責人,意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 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分別由邱陳瓊敏、被 告邱淑娟於民國93年8 月6 日、95年11月23日,向台北市政 府商業處,申請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為「英瑞達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英瑞達公司,址設台北市○○區○○街000 號1 樓)之負責人;被告邱博向則係「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炭道健康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超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天擎等5 間公司) 負責人,被告邱淑明則係孟辰企業有公司(下稱孟辰公司) 負責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渠等4 人均明知 英瑞達公司在無實際銷貨之情況下,卻由邱陳瓊敏、被告邱 淑娟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為領用統一發票之申請,以供渠 等領用英瑞達公司之統一發票,使英瑞達公司接續自95年1 月起至100 年12月間止,虛偽開立如附表一之㈠各編號所示 銷項發票共計1,781 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30,123, 357 元,供附表一之㈡所示包括台灣天擎等5 間公司、孟辰 公司、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持以充當進項申報 扣抵稅額,扣除其中尚有部分發票辦理進貨退回折讓,故不 納入應納稅額之計算外,共幫助逃漏營業稅金額合計26,144



,886元(詳如附表一之㈡所示,起訴書就此部分原誤載為26 ,135,795元,嗣經公訴檢察官於103 年6 月19日更正如前)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嗣經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發覺有虛增營業額之情事,始循線查知 上情。
㈡被告邱淑明明知並未實際出資開設公司及擔任負責人,竟於 95年12月6 日變更登記為孟辰公司(址設台北市○○區○○ 街000 巷0 號7 樓之5 )之負責人,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 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明知孟辰公司在無實際銷 貨之情況下,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為領用統一發票之申請 ,以供其領用孟辰公司之統一發票,使孟辰公司接續自95年 9 月起至101 年2 月間止,虛偽開立如附表二之㈠所示銷項 發票共計1,666 張,金額共計537,282,947 元予上禾企業有 限公司、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73家營業人,嗣經如附 表二之㈡所示之營業人持以充當進項申報扣抵稅額,扣除其 中尚有附表二之㈡編號1 、4 、8 至10、14至16、25、31、 35、38至41、47、56至58、61、62所示之28間公司營業人乃 虛進虛銷之營業人,故其等持以申報扣抵共計961 張發票( 公訴檢察官誤指為966 張),並無逃漏稅捐之情事,且另有 34紙發票因部分辦理進貨退回折讓(詳如附表二之所示), 亦均不納入應納稅額之計算外,共幫助逃漏營業稅金額合計 12,644,72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 正確性。嗣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發覺有虛增營業額之情事 ,始循線查知上情。
㈢被告邱博向係英格爾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邱淑明則係孟辰公 司之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以製作 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渠等2 人明知如附表三㈠、㈡所示 之各該公司與賴增銓(另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29 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7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 249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擔任負責人之齊一興業開發股 份有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2 樓之1 , 下稱齊一公司)間並無真實交易,竟基於違反稅捐稽徵法、 商業會計法等犯意聯絡,先於96年7 、8 月間,透過友人介 紹而認識齊一公司業務副總劉哲君(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 字第62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繼由被告邱博向邱淑明提議提供如附表三之㈠所示各該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交付齊一公司充當進項發票,再由齊一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交 付如附表三之㈡所示各該公司之方式,以前開「買賣過水」 方式作帳,協助齊一公司及附表三之㈡所示各該公司逃漏應 納營業稅額,前開協議經賴增銓同意後,邱博向邱淑明



自齊一公司96年10月16日設立登記時起至97年12月止,為下 列犯行:
1.被告邱博向邱淑明2 人與賴增銓、劉哲君共同基於以不正 當方法逃漏齊一公司應納稅捐之犯意,明知齊一公司不曾向 如附表三之㈠所示公司購買貨物或勞務,被告2 人竟交付全 權處理齊一公司業務及相關報稅事宜之劉哲君如附表三之㈠ 所示公司之名義所開立、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22 張 ,金額合計31,912,070元,充作齊一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 各該公司名稱、發票張數、銷售額、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 三之㈠所示),並交由不知情之齊一公司會計人員,以齊一 公司之名義,於申報各該期營業稅時,用以扣抵銷項稅額, 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以此不正當方法,先後逃漏齊一公司 應納之營業稅額共計1,595,606 元,而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 課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
2.被告邱博向邱淑明2 人與賴增銓、劉哲君均明知齊一公司 不曾向如附表三之㈡所示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竟共同基於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劉哲 君指示齊一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如附表三之㈡所示期 間內,以齊一公司之名義,多次填製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 票共121 張,金額合計35,240,665元,交付予被告2 人所指 定之如附表三之㈡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各該公司 名稱、發票張數、發票金額、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三之㈡所 示),旋由該等公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以扣抵其等銷項稅 額,而幫助該等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應納之營業稅額合計 1,414,545 元(扣除附表二編號5 、8 所示之虛設行號公司 ),而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 ㈣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及該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後起訴暨追加起訴。二、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甚明。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 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 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刑法上接續犯係實質 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 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 判決。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 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者,屬接續犯。又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



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 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 數罪併罰之範圍。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 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 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 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 罰,方符立法本旨(參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99年台上字第6596號判決意旨)。三、經查:
㈠公訴意旨就前揭一㈠、㈡之部分,原僅記載英瑞達公司及孟 辰公司虛開發票張數、總銷售額及總幫助逃漏稅額等情,未 具體指明各該公司虛開發票之對象、時間及持該等不實發票 予以申報扣抵之營業人為何等細節,然此部分嗣經公訴檢察 官於103 年6 月13日以103 年度蒞字第626 號補充理由書及 於103 年6 月19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以言詞補充、更正在案 (參見本院103 年度訴院字第19號卷第62頁、第68頁正背面 ),且無礙於事實之同一性及被告邱博向邱淑娟邱淑明 等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就檢察官此 部分補充、更正之內容予以審究。另公訴檢察官固於本院10 4 年4 月23日準備程序時陳稱:「減縮103 年度偵字第2291 2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2 (即本判決附表三之㈠編 號1 、2 )之部分」云云(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號卷二 第36頁),然其此部所述,尚不符刑事訴訟法第269 條撤回 起訴之規定,自不生訴訟繫屬消滅之效力,本院自仍應就此 部分併予審究,均合先敘明。
㈡經查:
1.就被告邱淑娟之部分:
⑴被告邱淑娟曾因明知英瑞達公司於附表一之㈡編號74所示之 97年11月間至100 年10月間,並未與百松國際有限公司(下 稱百松公司)為任何交易,竟於前開時間,基於幫助納稅義 務人(即百松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及與百 松公司之負責人陳毓芳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邱淑娟提供如附表一之 ㈡編號74所示之英瑞達公司發票,交付予陳毓芳用以充當百 松公司之進項憑證而虛增進貨成本支出,藉此逃漏稅額共計 2,456,614 元等情,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1 年度偵字第26813 號偵查起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於102 年12月9 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687 號判決認同被告邱



淑娟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共17罪,各處有期徒 刑2 月,並連同被告邱淑娟其餘論罪科刑部分,合併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下稱甲案)。其另曾因明知英瑞 達公司與新富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珈緦蜜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新富懋公司、珈緦蜜公司)實際上並無生意往來, 竟基於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逃漏英瑞達 公司稅捐之犯意,於96年7 月至8 月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取得新富懋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1 張(發票號碼 為UU00000000號;銷售金額為172,400 元)及珈緦蜜公司開 立之不實統一發票3 張(發票號碼各為UU00000000號、UU00 000000號、UU00000000號;銷售金額各為489,300 元、179, 700 元、91,500元),於96年9 月17日製作不實之營業稅申 報書,將之作為進項憑證扣抵英瑞達公司之銷項稅額,又於 97年5 月24日據以製作不實之資產負債表,將上揭無進貨事 實之發票列報為英瑞達公司之成本費用,再申報96年度之營 利事業所得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英瑞達公司 進項金額及稅額,以為納稅義務人英瑞達公司逃漏稅捐,係 犯逃漏稅捐罪乙情,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 年度偵字第11975 號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於 100 年1 月31日以99年度簡字第3767號刑事簡易判決處被告 邱淑娟拘役20日、20日、50日,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下 稱乙案)等情,有前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⑵參被告邱淑娟本案被訴犯行(前揭一、㈠之部分),亦係以 英瑞達公司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包含百松公 司在內共計128 家營業人,供該等營業人持以充作進項憑證 而扣抵銷項稅額,藉此逃漏稅捐,核與其前開甲案之犯罪時 、地甚屬密接,並有重疊之處(即附表一之㈡編號74所示部 分),且犯罪手段相同,侵害法益同一,堪認被告邱淑娟本 案與甲案犯行之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尚難強行割裂而分別視之,故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是應認屬本案與甲案犯行間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關係(類此論罪者,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113號 、第962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417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 1848號判決旨併可參照)。
⑶另觀諸英瑞達公司之營運情形,其於95年至100 年間,除如 附表一之㈠、㈡所示開立諸多不實發票予下游營業人,已如 前述外,復另向他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即不實統一發票多達 1200餘張,且所取得該等進項憑證之來源,包含新富懋公司



、珈緦蜜公司及英瑞達公司之下游營業人孟辰公司、華敦實 業有限公司等、斐文展業有限公司、百柏鐘錶有限公司(下 稱百柏公司)、百松公司、三來興業有限公司(即如附表一 之㈠編號14、58、66、111 、112 、121 所示)等營業人在 內,此有英瑞達公司95年1 月至100 年12月取得異常進項憑 證明細附表附卷可參(見102 年度偵字第5630號卷一第3 至 4 頁),可見其犯罪模式乃係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即會計憑 證交予其他行號,以不正當方法幫助收受不實發票者逃漏稅 ,又因交付不實之統一發票,而有向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 之公司取得發票做為進項憑證,據以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申報 營業稅以平衡自己所營運之公司進銷項之需要,此參證人即 臺北市國稅局審核員陳錦旭於偵查中所證:英瑞達公司納稅 義務人不可能憑空虛開發票,若他沒有上游要純虛開,就要 負相當大的稅務,包含5%之營業稅和另外的營業所得稅,他 不可能直接開出,需要來源來充實虛開的部分等語亦明(見 102 年度偵字第5630號卷四第111 頁)。換言之,被告邱淑 娟於開立、交付不實之英瑞達公司發票時,必已計畫向其他 營業人取得不實之發票來充作英瑞達公司之進項憑證,俾使 英瑞達公司之進銷項金額平衡,避免因徒有龐大銷項而產生 無法負擔之稅捐,則其於前開乙案中向不詳之人取得新富懋 公司、珈緦蜜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並填製不實之營業 稅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以列報為英瑞達公司之成本費用, 再申報英瑞達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本案中被告邱淑娟 夥同共犯邱博向等人共同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下游營業 人以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即附表一之㈠、㈡部分 ),顯均屬同一犯罪計劃內之行為,且該等行為時間互有重 疊,堪認係於同段時間內併有收受及交付不實發票之行為, 而堪認屬一行為。從而,被告邱淑娟就前案業經判決確定之 於96年7 月至8 月間取得新富懋公司、珈緦蜜公司開立之不 實統一發票及填製不實之營業稅申報書與資產負債表,而逃 漏英瑞達公司稅捐之犯行,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其與同案共 犯邱博向等人共同開立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犯 行,應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
2.就被告邱博向邱淑明之部分:
⑴被告邱博向曾因擔任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英格爾 公司,設址先後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2 樓、高雄 市○○區○○○路0 號)之負責人,明知英格爾公司與僑品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品公司)、百柏公司、東剛科技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順開有限公司基義有限公司(下稱東



剛公司、順開公司、基義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基 於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自95年9 月份 至96年4 月份止,於每期營業稅申報前,以英格爾公司名義 開立之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前開僑品公司等 5 家營業人作為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供各該公司持向稅捐 機關申報營業稅,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而以此不正當方 式幫助百柏公司逃漏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95年9 、10月份該 期之營業稅額乙節,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99年度偵緝字第1006號偵查並追加起訴,嗣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於102 年10月21日以101 年度重訴字第4 號、第26號判 決認定被告邱博向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共9 罪 ,各處有期徒刑4 月,各減為有期徒刑2 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2 月確定(下稱丙案)。被告邱淑明曾因明知孟辰公 司於96年10月間並無進貨之事實,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 以不詳方式取得新富懋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5 張,銷售 金額共計1,382,800 元,並持以作為進項憑證扣抵孟辰公司 之銷項稅額,致逃漏孟辰公司營業稅共計69,140元,而犯逃 漏稅捐罪乙情,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 度偵字第11803 號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於99 年9 月16日以99年度簡字第3398號刑事簡易判決處被告邱淑 明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確定在案(下稱丁案)等情,有 前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⑵參諸被告邱博向邱淑明本案被訴分別與被告邱淑娟、邱淑 明及邱陳瓊敏等3 人,或彼此與賴增銓、劉哲君等人合作, 而開立、交付如附表一之㈠、三之㈠所示英瑞達公司、孟辰 公司、英格爾公司、萬達世界能源技有限公司(下稱萬達公 司)之不實發票供其他營業人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 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涉案行為時間分別為95年1 月至100 年 12月間、96年10月至97年12月間;被告邱淑明本案被訴開立 、交付如附表二之㈠所示孟辰公司不實發票供其他營業人持 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涉案行為時 間為95年9 月至101 年2 月間;被告邱博向於丙案中,以英 格爾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前述僑品公司等5 間營業 人之期間為則95年9 月至96年4 月間;被告邱淑明於丁案中 之收受不實發票逃漏稅捐之時間則為96年10月間。由此已可 見被告邱博向邱淑明被訴犯行時間有彼此相互重疊及與前 案犯行時間重疊之情形。
⑶再就被告邱博向邱淑明2 人被訴與賴增銓及劉哲君等人共 同不實填製如附表三之㈠編號2 所示之英瑞達公司發票交予



齊一公司之部分,顯與其等被訴與被告邱淑娟及邱陳瓊敏共 同開立英瑞達公司如附表一之㈠編號30所示之統一發票相同 。其等被訴與賴增銓及劉哲君等人共同不實填製如附表三之 ㈠編號1 所示之孟辰公司發票交予齊一公司之部分,亦顯與 被告邱淑明被訴開立孟辰公司如附表二之㈠編號9 所示之統 一發票相同。其等被訴與賴增銓及劉哲君等人共同不實填製 如附表三之㈡編號6 、9 、10、11所示齊一公司發票所交付 之對象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沙文列克公司)、 萬達公司、百柏公司、百松公司,並同為其等被訴與被告邱 淑娟及邱陳瓊敏等人共同交付不實英瑞達公司發票之對象( 參附表一之㈠編號61、74、104 、111 、112 所示)及被告 邱淑明被訴交付不實孟辰公司發票之對象(參附表二之㈡編 號34、56、62、63)。再又被告邱博向被訴與被告邱淑娟邱淑明及邱陳瓊敏等3 人共同交付如附表一之㈠編號73、11 1 、119 、124 所示不實英瑞達公司發票之對象僑品公司、 百柏公司、東剛公司、基義公司等,復同為其前開丙案中所 交付不實英格爾公司發票之對象。
⑷另被告邱博向邱淑明2 人被訴與賴增銓及劉哲君等人共同 不實填製如附表三之㈡編號5 、6 、8 、10、11、12所示齊 一公司發票所交付之對象潤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潤焱 公司)、沙文列克公司、川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川代 公司)、百柏公司、百松公司、榮建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營業人,復分別為英瑞達公司、孟辰公司所取得不實進項發 票之來源,此有英瑞達公司95年1 月至100 年12月取得異常 進項憑證明細附表、孟辰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 料分析表附卷可參(見102 年度偵字第5630號卷一第3 至4 頁(見102 年度偵字第24602 號卷一第8 至9 頁)。且相互 參照附表一之㈠、㈡,亦可見被告邱淑明被訴交付不實孟辰 公司發票之對象,與其被訴與邱博向邱淑娟及邱陳瓊敏等 人共同交付不實英瑞達公司發票之對象多有相同,英瑞達公 司及孟辰公司間復有大量對開不實發票之情事。又被告邱淑 明於丁案中所收取不實發票之來源新富懋公司,亦為其被訴 交付如附表二之㈠編號52所示不實孟辰公司發票之對象。 ⑸參酌前開證人陳錦旭證述情節,及下列證人證述: ①證人即附表一之㈠編號30、附表二之㈠編號9 所示齊一公 司之業務副總劉哲君於本案及另案(即其前開被訴商業會 計法一案)審理時證稱:當初是透過朋友認識邱博向,他 是做鐘錶的盤商,邱博向說要做手錶買賣訂單,就純粹只 是過書面,沒有實際貨品的交易;所有上下游公司都是邱 博向和他妹妹提供名單給我;剛開始是跟邱博向談合作假



交易的事情,並告訴我由他妹妹負責安排這些交易對象的 公司,所以後續假發票的開立與交付是由邱淑明負責,部 分的假金流之匯款大部分也是邱淑明負責等語(見103 年 度他字第8531號卷第162 頁背面至163 頁背面)。 ②證人即附表一之㈠編號77所示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天擎公司)98年間之負責人黃濬澤於另案(即 其被訴商業會計法一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 訴字第634 號判決有罪確定)偵查中陳稱:我有欠邱博向 人情,我交付天擎公司發票予邱博向邱博向也會給我其 他公司發票作為進項,進銷項發票差不多相抵,天擎公司 沒有跟英瑞達公司、孟辰公司進貨,也沒有銷貨給孟辰公 司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號卷四第147 頁背面至 148 頁)。
③證人即附表一之㈠編號81所示龍昱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陳逸裕於另案(即其被訴商業會計法一案,業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538 號判決有罪確定)偵查中 陳稱:我當兵的朋友邱博向來找我,要求我開發票給他, 他再開發票給我,後來我才知道他可能是向銀行借錢,以 此虛增營業額度,我開給他及他開給我的發票額度都差不 多,不會多繳到稅,我拿到邱淑娟英瑞達公司的發票,但 我跟英瑞達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 第16號卷四第150 頁背面至151 頁)。
④證人即同有收取英瑞達公司、孟辰公司、齊一公司、英格 爾公司所開立不實發票之百柏公司負責人陳毓芳(詳如附 表一之㈠編號111 、附表二之㈠編號62、附表三之㈠編號 10、附表四編號2 所示)於另案(被告即不二商舍有限公 司負責人陳永書被訴取得百柏公司、孟辰公司、英格爾公 司之不實發票,並開立不實發票予英瑞達公司,而違反稅 稽徵法案件,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2號、第92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偵查中證 稱:開立不實發票是了虛增業績,孟辰公司及英格爾公司 都是親戚的公司,相互配合開立發票;我們會排好互開發 票的明細傳給各家公司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號 卷四第310 頁背面)。
參以上開證人劉哲君黃濬澤、陳逸裕、陳毓芳所證,可見 被告邱博向無論所交付者乃英格爾公司、孟辰公司、英瑞達 公司甚或是齊一公司之不實發票,其與下游營業人合作之方 式,均是事前即和該等營業人約定以該等營業人所開立金額 大致相當之銷項發票交換使用,以藉此虛增營業額並免除彼 此需繳納營業稅額之風險,核與證人陳錦旭前揭所證內容相



合。再佐以上揭各情,足認被告邱博向邱淑明於擔任英格 爾公司、孟辰公司之負責人時,係於相密接之時間內,接續 多次單獨與不同共犯合作開立、交付不實之英瑞達公司、孟 辰公司、英格爾公司、萬達公司、齊一公司等發票予各該營 業人,且各該犯罪型態、手法均屬相同,侵害之法益亦同一 。且其等為免自己之公司因不實開立銷項發票,虛增營業額 ,而須負擔大筆營業稅額,復均安排各該合作對象開立不實 發票相互流用,例如以英瑞達公司、孟辰公司之名義開立發 票交予齊一公司,而由齊一公司開立發票交予百松公司、百 柏公司等,並由百松公司、百柏公司等開立不實發票予英瑞 達公司、孟辰公司充作進項憑證;或以英格爾公司不實發票 予百柏公司,由百柏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予孟辰公司,又由孟 辰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予附表二之㈠編號32之英格爾公司,甚 或英瑞達公司、孟辰公司彼此對開,孟辰公司與新富懋公司 彼此對開等,以使英瑞達公司、孟辰公司及英格爾公司等營 業人之進銷項金額平衡。由此集團性犯罪模式以觀,其等分 別開立、交付不同公司名義之不實發票予其他營業人,再另 向該等合作對象取得不實發票供作扣抵彼此擔任負責人之英 瑞達公司、孟辰公司及英格爾公司之銷項稅額,顯係基於同 一犯罪計畫下所為,犯罪決意亦屬同一。從而,被告邱博向邱淑明本案被訴犯行,與其等前開經判決確定之丙案、丁 案,既係分別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所為,且犯罪時、地密接, 手段相同,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 其等在同一犯罪計畫下,雖分別使用不同公司名義,或與不 同共犯合作,以交付或取不實發票使用,亦當無礙於上開接 續犯之認定(類此論罪見解,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訴字 第2417號、103 年度上重訴字第1 號)。又其等2 人以前述 續之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稅捐稽徵法 第47條第1 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及同法第43條之幫 助逃漏稅捐罪等數罪名,亦應具有刑法第55條規定之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3.綜上,被告邱淑娟本案犯行與其先前被訴且經判決確定之甲 、乙案犯行間;被告邱博向本案被訴犯行與其先前被訴且經 判決確定之丙案間;被告邱淑明本案犯訴犯行與其先前被訴 且經判決確定之丁案間,分別具有前述之實質上一罪及裁判 上一罪關係,核屬同一案件,是以國家對其等均只有一個刑 罰權,而其等同一案件既已分別判決確定,當不容再重複起 訴。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被告邱淑娟邱博向邱淑明上開犯行



,向本院重行起訴及追加起訴,即有未洽,揆諸前揭說明, 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附表一之㈠:英瑞達公司涉案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期間 │統一發│ 銷售額 │ 稅額 │
│ │ │ │票張數│ (新臺幣)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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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九州光電科技有限│97年1 月至97年7 月│ 17│ 8,644,660│ 432,236│
│ │公司 │ │ │ │ │
├──┼────────┼─────────┼───┼──────┼─────┤
│ 2 │嶄新科技股份有限│100 年4 月 │ 1│ 1,761│ 89│
│ │公司 │ │ │ │ │
├──┼────────┼─────────┼───┼──────┼─────┤
│ 3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98年8 月至98年9 月│ 2│ 1,560│ 78│
│ │有限公司 │ │ │ │ │
├──┼────────┼─────────┼───┼──────┼─────┤
│ 4 │伊儷莎國際有限公│98年1 月 │ 1│ 18,090│ 905│
│ │司 │ │ │ │ │
├──┼────────┼─────────┼───┼──────┼─────┤
│ 5 │台灣巧維企業有限│100 年1 月 │ 1│ 362│ 18│
│ │公司 │ │ │ │ │
├──┼────────┼─────────┼───┼──────┼─────┤
│ 6 │廣安階股份有限公│98年3 月至98年4 月│ 7│ 1,740,200│ 87,010│
│ │司 │ │ │ │ │
├──┼────────┼─────────┼───┼──────┼─────┤
│ 7 │巨峰事務機器有限│96年5 月 │ 1│ 238│ 12│
│ │公司 │ │ │ │ │




├──┼────────┼─────────┼───┼──────┼─────┤
│ 8 │米騏亞有限公司 │100 年3 月 │ 1│ 30,000│ 1,500│
├──┼────────┼─────────┼───┼──────┼─────┤
│ 9 │佳事達通訊社 │96年3 月 │ 1│ 2,400│ 120│
├──┼────────┼─────────┼───┼──────┼─────┤
│ 10 │達人堆高機有限公│100 年2 月 │ 1│ 1,714│ 86│
│ │司 │ │ │ │ │
├──┼────────┼─────────┼───┼──────┼─────┤
│ 11 │武昌租格坊 │99年12月至100 年1 │ 2│ 7,585│ 379│
│ │ │月 │ │ │ │
├──┼────────┼─────────┼───┼──────┼─────┤
│ 12 │格子市集國際資訊│100 年2 月 │ 1│ 5,778│ 289│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3 │連福橡膠製品股份│100 年6 月 │ 1│ 1,095│ 55│
│ │有限公司 │ │ │ │ │
├──┼────────┼─────────┼───┼──────┼─────┤
│ 14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97年1 月至100 年10│ 334│ 75,409,171│ 3,770,464│
│ │ │月 │ │ │ │
├──┼────────┼─────────┼───┼──────┼─────┤
│ 15 │皇翔國際實業有限│95年9 月至95年10月│ 3│ 367,000│ 18,350│
│ │公司 │ │ │ │ │
├──┼────────┼─────────┼───┼──────┼─────┤
│ 16 │英瑞達國際股份有│99年5 月至99年7 月│ 2│ 18,480│ 924│
│ │限公司 │ │ │ │ │
├──┼────────┼─────────┼───┼──────┼─────┤
│ 17 │佳訊通國際有限公│96年3 月 │ 1│ 2,400│ 120│
│ │司萬華分公司 │ │ │ │ │
├──┼────────┼─────────┼───┼──────┼─────┤
│ 18 │龍發鐘錶商行 │98年2 月 │ 1│ 50,000│ 2,500│
├──┼────────┼─────────┼───┼──────┼─────┤
│ 19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100 年1 月至100 年│ 2│ 1,339│ 67│
│ │有限公司 │9 月 │ │ │ │
├──┼────────┼─────────┼───┼──────┼─────┤
│ 20 │佳訊達國際有限公│96年3 月 │ 1│ 2,400│ 120│
│ │司 │ │ │ │ │
├──┼────────┼─────────┼───┼──────┼─────┤
│ 21 │中原食品工業開發│100 年3 月 │ 1│ 571│ 29│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2 │格瑞特興業有限公│97年6 月 │ 1│ 333│ 17│
│ │司 │ │ │ │ │
├──┼────────┼─────────┼───┼──────┼─────┤
│ 23 │佳訊通國際有限公│96年3 月 │ 1│ 2,400│ 120│
│ │司 │ │ │ │ │
├──┼────────┼─────────┼───┼──────┼─────┤
│ 24 │瀚弘實業有限公司│97年9 月至97年10月│ 28│ 4,544,730│ 227,237│
├──┼────────┼─────────┼───┼──────┼─────┤
│ 25 │向前整合行銷有限│98年10月 │ 1│ 1,171│ 59│
│ │公司 │ │ │ │ │
├──┼────────┼─────────┼───┼──────┼─────┤
│ 26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99年9 月 │ 1│ 1,343│ 67│
│ │有限公司 │ │ │ │ │
├──┼────────┼─────────┼───┼──────┼─────┤
│ 27 │衍龍資訊股份有限│98年10月 │ 1│ 1,714│ 86│
│ │公司 │ │ │ │ │
├──┼────────┼─────────┼───┼──────┼─────┤
│ 28 │麗榛行 │99年12月 │ 1│ 1,429│ 71│
├──┼────────┼─────────┼───┼──────┼─────┤
│ 29 │佳佩林國際有限公│98年11月 │ 1│ 30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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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語晨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楚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暐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和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二商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來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寶實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騏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