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58號
TCDV,99,訴,558,20160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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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8號
抗 告 人 陳綺棻
相 對 人 張雅雯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本
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5年1月25日始行提起 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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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