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8號
TCDV,105,重訴,28,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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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賴文傑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   告 賴弘毅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8萬0016元。惟查,原告起訴聲明為:「第1 項:
被告給付原告216 萬元暨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 %計算之
利息;聲明第2 項: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
地、同段278-1 地號土地及同段278-3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原告。」其中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面積及105 年1
月公告現值計算後,核定為4217萬2571元【計算式:(421.17㎡
+134.69 ㎡+131.74 ㎡)x61333元= 42172571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與第1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結果為4433萬2571
元【計算式:2160000+ 42172571= 44332571 】,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0萬219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8萬0016元,尚有2 萬2176
元未經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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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