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73號
TCDV,105,重訴,173,201603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原   告 德昌金融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榮琪
被   告 壹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孔令芸

被   告 趙明燈
      陳世明
      孔令豪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1/1頁


參考資料
壹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