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 告 何肇欽
何武鎮
被 告 祭祀公業何合季、何合誠季
法定代理人 何國榮
訴訟代理人 李寬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18日下午2時10 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原告主張:依祭祀公業何合季、何合誠季39年會員勵年名簿 記載,第3鬮第1、2、3行記載「延芳壹份、麻園頭、何清山 」、「事君壹份、仝、何清山」、「五合壹份、仝、何清山 」共計3份,分別代表何清山、何萬發、何萬樹所有。而何 清山係原告何肇欽之祖父,何萬樹係「原告何武男」之祖父 等語。前開「原告何武男」是否為「原告何武鎮」之誤?三、依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原告何肇欽之父為何樹炎,何樹炎之 父為何萬壽,原告主張原告何肇欽之祖父為何清山是否有誤 ?原告主張系爭派下權原以何清山名義登載,分別代表何清 山、何萬發、何萬樹所有,則原告何肇欽就被告祭祀公業何 合季、何合誠季是否仍有派下權?
四、依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原告何武鎮之父為何逢春,何逢春之 父為何萬樹,被告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0年度重上字 第50號民事判決理由欄第8 段記載:何瑞為何樹炎之子、何 萬壽之孫,何萬壽與何青山、何萬發為親兄弟,派下權以何 青山名義登載於會員名簿等語,第9 段記載:何逢春之父為 何萬壽,與何清山及何萬發係兄弟,因何萬發、何萬壽早逝 ,因此會員名簿僅登載何清山之名等語。此項判決所指「何 青山」、「何清山」是否同一人?此項判決認定何萬壽、何 清山及何萬發係兄弟,第3鬮所分3份,係何萬壽、何清山及 何萬發所有,而以何清山名義登載,顯與原告主張由此3 份 分別代表何清山、何萬發、何萬樹所有,不同;究竟戶籍謄 本登載何逢春之父何萬樹,與前開判決記載何逢春之父何萬 壽,二者何以不同?原告何武鎮就被告祭祀公業何合季、何 合誠季是否仍有派下權?
五、請兩造各於7日內就前開事項提出書狀表示意見並提出證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