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龔周明
温承翰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林俊成等18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2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溫承翰起訴主張其與其他共有人所有坐落台中市北區文
正段8-123、8-21、8-142、8-69、8-62、8-138、8-144、8
-254、8-134、8-333、8-132、8-340、8-129、8-292、8-
293、8-300、8-302、8-303、8-305、8-323地號土地;原告
龔周明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00地
號土地,遭被告林俊成等18人無權佔用而請求拆屋還地乙情
,原告2人應提出上開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全部(105年3月25日以後核發),另提出地籍圖謄本供參,以
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