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廣禾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即隆鑫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林芮弘即林軍正
法定代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5,986元,應繳裁
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如逾期未補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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