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79號
TCDV,105,補,579,201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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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廣禾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隆鑫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林芮弘即林軍正
法定代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5,986元,應繳裁
   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如逾期未補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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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禾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鑫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