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劉麗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進祥發支付命令
(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3,3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裁判費188,9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88,4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