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7號
TCDV,105,補,57,2016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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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黃欽祺
被   告 黃豐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51,920元(計算式:12000《
元/平方公尺》X【44.45+199.17+83.08+79.67+12.97+48.89+29.
37+44.70+27.63+20.73】《平方公尺》+2000000元《最高限額抵
押權》=90879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99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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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